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5-08-0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规〔2025〕3号
罗府规〔2025〕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深圳市罗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罗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对所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直管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直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二)所属企业是指直管企业下属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第四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
第五条 国有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竞争,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夯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七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动等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直管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事项,由区国资监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所属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事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国有企业之间对国有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区国资监管部门申请产权界定,明确权属。区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区政府裁定。
第十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及其分布情况的登记管理。国有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制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流转,优化配置,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健全财务监管制度,监督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与执行,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强化财务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统筹管控,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国有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并进行审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建议草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直管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范围,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它支出,主要用于推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第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直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直管企业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预算管控。
第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国有企业按时、准确完成年度财务决算。
国有企业应当优化财务决算编制流程,规范核算行为,完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提升财务决算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直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区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定期向区国资监管部门报告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国有企业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国有企业应当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业,不得干预其正常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情形的,区国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由直管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直管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以及资金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工作进行监管。
直管企业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执行国家、省、市对国有企业的会议、接待、差旅、培训等费用标准。
第四章 投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整体调控,统筹配置国有资本,优化存量结构,加快增量布局,持续完善产业布局结构。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投资,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和运营服务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监管制度,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国有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核准。
第二十五条 直管企业应当制定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
直管企业应当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投资决策必须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投资项目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对直管企业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指导直管企业开展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直管企业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指导督促直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约束,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融资风险。根据融资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核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和无产权关系的法人提供借款或担保。
第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全面推行用工市场化,坚持以岗定人、人岗相适,坚持全员合同化管理,坚持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实行全员绩效考核,构建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流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人员培养、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直管企业统筹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直管企业应当根据功能定位、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要求,优化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动态调整资源配置,提升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制度,新进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聘,严格执行招聘回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级管理、轮岗交流、员工培训、管理岗位选拔任用等人员培养与锻炼机制,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打造结构合理、专业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建立与企业效益、经营效率、劳动效能紧密挂钩、与市场水平衔接的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完善员工薪酬合理增长机制;建立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薪酬为主的基本薪酬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级的薪酬水平。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管企业执行薪酬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
直管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目标、劳动生产率以及员工薪酬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方案,报区国资监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国有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机制,突出战略管理、股东回报,“一企一策”实施精准考核,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激发企业家精神。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员工薪酬、岗位职级调整等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内外协同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形成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全面覆盖、制约有效的监督体系。
直管企业应当整合监督资源,构建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纪检监察或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协同联动的监督体系。
第四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直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直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廉政宣传教育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向直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分管企业财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企业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对违规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企业党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金融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罗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罗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