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4-12-0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罗湖区东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函〔2024〕121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罗湖区东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4 AI脑图

罗府函〔2024〕121号

各相关单位:

  《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罗湖区东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20—2025年)》,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清单。

  一、总体情况

  (一)区域基本情况

  罗湖区清水河街道(以下简称“区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西北部,东起广深铁路和东晓街道相连,西至罗湖、福田、龙华三区交界处,与龙华区民治街道、福田区梅林街道和华富街道相接,南至泥岗路接北环大道,与笋岗街道和福田区园岭街道毗邻,北至鸡公山与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街道、布吉街道接壤。区域总面积13.38平方公里。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良好。2021年清水河、笔架山河水质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2021年区域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4.1%,PM2.5年平均浓度为18微克/立方米,臭氧年平均浓度为125微克/立方米。区域声环境质量水平一般,4a类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较低,主要受交通噪声影响。区域内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均未发现超标情况,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中除下坪填埋场铁、锰指标外,其余监测指标均达到地下水Ⅳ类标准。区域内植被覆盖水平较高,生物种类丰富。

  (二)区域发展目标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罗湖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罗湖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草案)》等规划方案要求,区域定位为清水河产业创新中心,将以大面积工业区改造为契机,借力高铁、城际、轨道的布局,建设罗湖北科技创新园,盘活清水河存量空间与玉龙片区新增用地,实施城站综合开发,培育并吸引深圳都市核心区东部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产业创新服务能力,集聚软件与信息服务、生命健康、人工智能、新材料等产业,打造创新引领的新兴产业发展高地。

  到2025年,区域绿色低碳产业竞争力显著提高,节能降碳成效显著,全力打造“低碳先锋城区”。水环境稳定改善,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Ⅳ类以上,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5%, 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7.5微克/立方米以下;营造宁静生活环境,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不低于7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降低;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率与万元GDP水耗累计下降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目标内。

  (三)区域总体管控要求

  1.产业准入要求

  (1)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除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引进《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产业项目,严格控制《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产业项目;禁止建设生产、销售、使用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项目。

  (2)鼓励引进符合规划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无污染或轻度污染以及低能耗、低排放的环境友好型项目。重点引进人工智能、新材料、安全节能环保、大健康等领域建设项目。

  (3)结合区域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推进再生水替代自来水用于工业冷却和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规模与利用率。

  2.功能布局要求

  (1)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

  (2)区域内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区域,应严格遵循《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要求。

  (3)区域内涉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及城市蓝线范围的用地,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深圳市蓝线优化调整方案》《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条例》等管控要求。

  (4)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在居住用地内建设工业项目,禁止在生态空间内建设工业项目,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内的生态资源。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区域餐饮服务项目“红黄绿分区”名录,并将“红黄分区”名录纳入本清单公布实施,禁止在“红黄分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红区”指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居住层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黄区”指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非相邻的商业楼层,“绿区”指符合开设餐饮条件的建筑物楼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对申报选址位于餐饮服务项目“红黄分区”名录内的项目予以提示,并督促申请人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填写承诺书。

  (6)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地铁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

  (7)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应合理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减少人为活动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8)在下坪垃圾填埋场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污染排放管控

  (1)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生活源和工业源的污染监管。严禁工业企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全面落实涉水面源长效治理机制,全面深化餐饮、汽修、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城中村、道路等涉水面源排查整治。

  (2)精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VOCs(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建设项目实施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加强汽修等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禁止使用高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作业,抓好道路扬尘、黄土裸露、施工扬尘等重点环节治理和监管力度。加强生活源污染管控,对汽修、加油站等行业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

  (3)全面强化噪声污染管控,系统推进“宁静城市”建设。加强重点工地源监管,加大夜间施工管控力度。加强交通噪声污染管控和道路养护。

  (4)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水处理站等产废区域的防渗措施,加强对下坪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建设用地分类用途管理,严格建设用地流转全生命周期监管。严格防控区域内土壤污染,开展耕地流转过程中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等行业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监管。

  4.生态保护要求

  (1)推进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程,重点对银湖山郊野公园、红岗公园等周边的外来入侵动植物进行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

  (2)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对鸟类迁徙主要停歇地、栖息地实施人为破坏活动。

  (3)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运用国际先进修复技术和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重点对玉龙坑填埋场全量开挖修复过程中填埋物无害化处置、开挖次生环境风险等进行监测与治理,最大化减少环境污染。

  (4)严格落实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管护责任制,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实施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尽量减少或避免林地征占用。将树木管理纳入“林长制”,加强城市树木和林木执法检查,依法严格保护城市绿地和树木。

  5.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运、贮存、处置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应急物资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规范落实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

  (3)加强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宣传教育,科学引导和规范公众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参与机制。

  6.绿色低碳发展

  (1)优化产业结构绿色升级,以环境友好型项目为重点,加强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推广,不断提高减污降碳水平。

  (2)加快推广天然气、电能等多种绿色低碳能源应用,推广电动大巴、个人充电桩的建设及运营工作。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发展。

  (3)严格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制度,新建项目碳排放强度不应低于行业基准水平,全面提升区域能源集约利用水平。

  (4)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鼓励节水节能,不断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5)推动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装配式建筑。

  (6)鼓励区域内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区域、学校、企业、医院等进行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

  二、评价单元划定结果

  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指南(试行)》,该区域共划定7类11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评价单元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2个、产业发展评价单元2个、绿地休闲评价单元1个、农林生产评价单元3个、环卫设施评价单元1个、功能混合评价单元1个。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见表1,评价单元图见附件1。

表1 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评价单元类别

长编码

短编码

所属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面积占比(%)

优先保护评价单元

ZH44030310003QSY01

YX03QSY01

银湖山郊野公园

(清水河片)

14.56

人居敏感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5QSR01

YB05QSR01

清水河街道

一般管控单元

21.96

ZH44030330005QSR02

YB05QSR02

4.25

产业发展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5QSC01

YB05QSC01

4.43

ZH44030330005QSC02

YB05QSC02

2.23

绿地休闲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5QSL01

YB05QSL01

1.69

农林生产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5QSN01

YB05QSN01

6.81

ZH44030330005QSN02

YB05QSN02

21.23

ZH44030330005QSN03

YB05QSN03

5.05

环卫设施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5QSH01

YB05QSH01

15.04

功能混合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5QSG01

YB05QSG01

2.74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内容组成

  区域环境管理要求由7类11个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和8个行业管理要求构成,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各评价单元的环境管理要求由单元基本信息、单元综合管理要求构成。单元综合管理要求设置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引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生态保护要求、污染排放管控、绿色低碳发展等管控维度。

  行业管理要求设置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等管控维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三)执行原则

  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及行业管理要求。

  执行行业管理要求时,有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行业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污染影响类通则或生态影响类通则。

  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建设内容可区分执行的,分别执行对应的行业管理要求,不能区分的,从严执行。

  (四)条款属性

  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应当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监管;预期性条款为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执行预期性条款。

  (五)文件更新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中提及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其版本有更新的或国家、省、市有新标准出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开

  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公开承诺。

  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且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公开承诺,但建设单位须落实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本管理清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罗湖区东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20-2025年)》,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罗湖区东湖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清单。

  一、总体情况

  (一)区域基本情况

  罗湖区东湖街道(以下简称“区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北部,南面以太宁路为界,西至东晓路,沿原特区管理二线分界到市戒毒所,北起石牙头山顶至沙湾特检站关口,东至梧桐山顶与盐田区接壤。区域总面积29.59平方公里。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良好。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提升,2021年区域空气质量优良率为89.55%,PM2.5年平均浓度为18微克/立方米。区域内地表水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相应的考核标准限值,已全面消除黑臭水体,深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水质保持稳定。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和补充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均达到相关标准。区域自然生态系统覆盖比例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生态结构较完整,系统较稳定,生态功能较完善。

  (二)区域发展目标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罗湖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罗湖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草案)》《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梧桐片区空间规划纲要》等规划方案要求,区域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关系,推动生态、生活、生产“三位一体”的空间治理与协调发展,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深圳先行的大梧桐生态融合区。以低影响开发模式推动功能升级转型,促进绿色文旅和生态型创新经济发展,依托风景名胜区生态休闲等功能基础,融入会奖旅游、康养酒店、精品民宿、自然教育等特色业态,打造生态文旅胜地。

  到2025年,区域绿色低碳产业竞争力显著提高,节能降碳成效显著,全力打造“低碳先锋城区”。水环境稳定改善,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Ⅳ类以上,优良水体断面占主要河流断面比例保持100%;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5%,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7.5微克/立方米以下;营造宁静生活环境,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不低于7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降低;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率与万元GDP水耗累计下降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目标内。

  (三)区域总体管控要求

  1.产业准入要求

  (1)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除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引进《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产业项目,严格控制《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产业项目;禁止建设生产、销售、使用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项目。

  (2)鼓励引入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大梧桐生态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综合规划》的相关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会奖旅游等生态友好型产业。

  2.功能布局要求

  (1)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

  (2)区域内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区域,应严格遵循《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要求。

  (3)区域内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4)区域涉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及城市蓝线范围的用地,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深圳市蓝线优化调整方案》《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管控要求。

  (5)涉及广东省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的区域,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6)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在居住用地内建设工业项目,禁止在生态空间内建设工业项目,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内的生态资源。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区域餐饮服务项目“红黄绿分区”名录,并将“红黄分区”名录纳入本清单公布实施,禁止在“红黄分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红区”指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居住层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黄区”指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非相邻的商业楼层,“绿区”指符合开设餐饮条件的建筑物楼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对申报选址位于餐饮服务项目“红黄分区”名录内的项目予以提示,并督促申请人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填写承诺书。

  (8)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地铁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

  (9)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污染排放管控

  (1)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区域内水质保障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推动大望水质净化厂建设。加强生活源污染监管,全面落实涉水面源长效治理机制,深化餐饮、汽修、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城中村、道路等涉水面源排查整治。

  (2)精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作业,抓好道路扬尘、黄土裸露、施工扬尘等重点环节治理和监管力度。加强生活源污染管控,对汽修、加油站等行业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

  (3)全面强化噪声污染管控。系统推进“宁静城市”建设。加强重点工地源监管,加大夜间施工管控力度。加强交通噪声污染管控和道路养护。

  (4)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管理危险废物、水质净化厂等产废区域的防渗措施,加强对深圳水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建设用地分类用途管理,严格建设用地流转全生命周期监管。严格防控区域内土壤污染,开展耕地流转过程中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汽修、加油站等行业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监管。

  4.生态保护要求

  (1)严禁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2)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薇甘菊、红火蚁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加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内珍稀物种保护。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加强重要生境和栖息地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工作。

  (3)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推动银湖山-布心山生态廊道的修复;实施淘金山绿道沿线的低质低效林分优化、梧桐山风景名胜区、银湖山郊野公园南部的森林抚育等生态修复工作。

  (4)严格落实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管护责任制,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实施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尽量减少或避免林地征占用。将树木管理纳入“林长制”,加强城市树木和林木执法检查,依法严格保护城市绿地和树木。

  5.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环境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饮用水源地应急演练。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应急物资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区域突发环境风险应急能力,推进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的建立。

  (3)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运、贮存、处置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加强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宣传教育,科学引导和规范公众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推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参与机制。

  6.绿色低碳发展

  (1)全力清退低端落后产业,加快推动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探索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保护性开发和土地低密度发展,建设大梧桐生态融合区,推动产城生态融合发展。

  (2)加快推广天然气、电能等多种绿色低碳能源应用,推广电动大巴、个人充电桩的建设及运营工作。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发展。

  (3)严格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制度,新建项目碳排放强度不应低于行业基准水平,提升区域能源集约利用水平。

  (4)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鼓励节水节能,不断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径流污染控制、排水防涝、雨水资源回用、生态修复等综合效益。

  (5)推动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装配式建筑。

  (6)鼓励区域内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区域、学校、企业、医院等进行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

  二、评价单元划定结果

  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分划定指南(试行)》,区域共划定4类4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评价单元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1个、农林生产评价单元1个、文化旅游评价单元1个。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见表1,评价单元图见附件4。

表1 罗湖区东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评价单元

类别

长编码

短编码

所属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面积占比(%)

优先保护

评价单元

ZH44030310001DHY01

YX01DHY01

深圳水库和广东梧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东湖片)

75.80

人居敏感

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3DHR01

YB03DHR01

东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4.63

农林生产

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3DHN01

YB03DHN01

9.50

文化旅游

评价单元

ZH44030330003DHW01

YB03DHW01

7.87

不纳入评价单元识别范围

2.20

  注:东深供水-深圳水库(大望及梧桐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优化调整后,仍未纳入深圳市“三线一单”优先保护单元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不纳入评价单元识别范围,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内容组成

  区域环境管理要求由4类4个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和5个行业管理要求构成,详见附件5和附件6。

  各评价单元的环境管理要求由单元基本信息、单元综合管理要求构成。单元综合管理要求设置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引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生态保护要求、污染排放管控、绿色低碳发展等管控维度。

  行业管理要求设置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等管控维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指导罗湖区东湖街道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三)执行原则

  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及行业管理要求。

  执行行业管理要求时,有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行业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污染影响类通则或生态影响类通则。

  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应同时执行所涉及的行业管理要求。所涉行业管理要求内容存在交集的且无法区分的,从严执行。

  (四)条款属性

  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应当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监管;预期性条款为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执行预期性条款。

  (五)文件更新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中提及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其版本有更新的或国家、省、市有新标准出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开

  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公开承诺。

  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且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公开承诺,但建设单位仍须落实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本管理清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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