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清单》评价单元数量较多,是否考虑开通便捷化的查询平台,供企业使用?
答:我区正在开发区域环评企业公众端应用场景,上线后将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项目选址、清单登记及公开承诺等功能服务。
2、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之间的优先级是什么?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22〕2号)第二十一条指出“区域环评内容已涵盖相关规划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科学合理应用区域环评成果。”第二十二条指出“区域环评范围涵盖产业园区规划且区域环评内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产业园区规划可科学合理应用区域环评成果。”
3、《管理清单》指出“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公开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是否还需要提供环评批复?公开承诺需要什么材料?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22〕2号)第二十八条指出“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无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但是应当提供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因此,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不需要提供环评批复,应提供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
4、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执法部门如何确定该项目环保设施是否落实?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2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事中执法检查。主要监管检查内容为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管理清单范围;建设项目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污染防治和处置设施、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在已公布管理清单的区域,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未执行管理清单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评价单元划定结果显示,产业发展评价单元和人居敏感评价单元相邻,若影响居民生活,该怎么处理?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2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排污单位违反管理清单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