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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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4-01-11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股份公司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4〕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股份公司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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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4〕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股份公司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应急管理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7日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股份公司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辖区兼职消防队伍的组建、培训、巡查、监督、考核等机制,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社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组建且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确定为兼职消防队的队伍。

  第三条 各股份公司是相应兼职消防队的组建及管理主体,全面负责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股份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兼职消防队自身建设及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各兼职消防队的领导、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灭火救援技能相关的比武竞赛等活动。

  第六条 区安委办负责将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兼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

第二章 兼职消防队伍组建

  第七条 兼职消防队员由各股份公司负责招聘,也可在现有其他形式的队伍或基层群众组织中选聘。兼职消防队队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消防工作;

  (二)文化程度: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业务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四)身体素质:男性,视力良好,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符合岗位体能测试标准。

  第八条 每支兼职消防队伍原则上不少于10人,设队长、联络员各1名,2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队长1名。配有小型消防汽车的兼职消防队应当至少配备2名驾驶员。

  第九条 兼职消防队组建成立后,股份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存档,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街道各兼职消防队的组建情况及人员信息分别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存档。兼职消防队人员发生变化的,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条 各股份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兼职消防队员进行管理,按规定与兼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兼职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保障兼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兼职消防队应按照有关要求、标准和实际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基本配备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股份公司按照配置标准负责购买和日常维护,确保相关器材装备齐备完好;所需经费报请所属街道办事处提请区财政局保障。

  第十二条 各股份公司应当为兼职消防队设置专门的办公、值班、备勤场所,配置必要的桌椅、空调、风扇、电话等办公用品。

第三章 兼职消防队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熟悉辖区内的道路;熟悉企业、商铺及娱乐场所的具体位置;熟悉楼房分布和门牌号码;熟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布局和位置。

  第十四条 组织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方案,每年定期进行不少于两次消防应急实战演练。确定重点单位和重点防火区域,熟悉掌握基本情况。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并进行实地演练。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及险情应紧急出动到达现场施救,同时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力争把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兼职消防队应服从指挥调度,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兼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区政府给予补充。

  第十六条 兼职消防队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不被圈压占用并处于应急使用状态,做好相关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消除,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保持备战状态。放置在室外器材装备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等措施。

  第十八条 配合应急管理、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街道、社区工作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向员工、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兼职消防队应当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并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一)队长职责:组织开展灭火技术、战术训练,提高技战术水平;组织制定辖区内重点消防单位灭火预案和计划,适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本队车辆、器材装备,确保执勤灭火器材完整好用;发生火灾后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抢救人员、物资;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调遣,积极参加扑救辖区外的火灾。

  (二)队员职责:熟悉辖区基本情况,掌握辖区内火灾的种类及扑救方法;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分工和任务;保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听到出动信号后迅速着装集结,赶赴火场参加扑救。

  (三)驾驶员职责:维护保养车辆,保证油、水、电、气充足,每天至少对消防车辆进行试车发动一次,至少每半月对车辆进行一次活动试车;熟悉责任区道路交通,掌握辖区内消防重点单位的位置及行车路线;听到出车信号时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遵守交通规则,往返途中保证行车安全;归队后及时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尽快恢复战备状态。

  (四)值班员职责:坚守岗位,准确迅速受理各类火情信息,及时发出出动信号;掌握辖区内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的有关情况,熟记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接到上级的有关指示及时传达报告;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第四章 兼职消防队执勤训练

  第二十条 兼职消防队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考核不达标或不胜任本职的个人,不得继续留任。

  第二十一条 兼职消防队要加强消防理论学习和实战训练,保证每周至少半天的消防技能训练,熟练使用消防车辆和各类消防器材,提高兼职消防队伍素质和战斗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业务技能竞赛,提高作战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兼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昼夜执勤制度,每班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在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严格加强巡查和执勤工作,重点检查器材装备,做好出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 兼职消防队所在街道、股份公司要加强兼职消防队执勤器材的配置,保证装备状况良好。兼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灭火出动时间白天不超过3分钟,夜间不超过5分钟。

第五章 兼职消防队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兼职消防队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会议、执勤、防火巡查、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二十六条 严格制定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灭火、训练安全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狠抓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技能训练,努力提高兼职消防队员的实战水平和队员之间的协同配合能力。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内务办公秩序管理,达到统一、整齐、整洁、美观。灭火出动、外出训练应当统一穿着战斗服、训练服,保持良好的队伍形象。

  第二十九条 兼职消防队员必须严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遵纪守法。不得做出任何有损集体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条 非消防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消防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消防车辆以及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灭火救灾出动必须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非灭火出动和应急救援不得拉警报。

第六章 兼职消防队伍保障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要全面加强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兼职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的人、财、物等投入。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兼职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为完善兼职消防队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补贴经费,主要用于兼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补贴、装备及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具体补贴经费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由各街道办事处纳入年度预算,向区财政局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为开展全区兼职消防队业务培训和技能比武竞赛提供一定补贴和支持,相关费用从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各股份公司要加强对兼职消防队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做好经费使用的财务记录,并接受街道、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兼职消防队伍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股份公司和兼职消防队的监督和领导,确保各兼职消防队各项建设工作到位。

  第三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股份公司和兼职消防队的考核工作,将兼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对街道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附表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兼职消防队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兼职消防队员奖惩和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兼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给予提醒教育:

  (一)发现火灾隐患不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的;

  (二)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

  (三)兼职消防队执勤制度不落实的;

  (四)兼职消防队接到各类火情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五)在灭火救援中不服从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第三十九条 兼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兼职消防队所配置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产权全部归属兼职消防队所在社区股份公司管理。兼职消防队解散后,社区股份公司应将相关车辆和器材装备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其他兼职消防队的物资补充。

  第四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罗湖区兼职消防队消防器材基本配备标准》和实际需求,对各兼职消防队消防器材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相关规定办理;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烈士。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股份公司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罗湖区兼职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基本配备标准

  2.罗湖区兼职消防队检查考核标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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