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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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3-00174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29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3〕7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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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23〕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老有颐养”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普惠、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辖区内经民政部门及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建设、运营、资助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对象为罗湖区常住老年人。

  第四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地设施,主要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

  (二)罗湖区常住老年人,是指符合常住人口标准的罗湖区老年人。

  (三)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是指集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功能于一体的街道级养老服务设施。

  (四)社区长者服务站,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临时托管、文体娱乐、助餐配餐、辅具租赁、家庭喘息、照护培训等服务的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

  (五)小区长者服务点,是指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康养、助餐、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小区级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广泛普惠、放管并重、提质增效原则。

  第六条 支持港澳养老服务提供者在罗湖区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采取以下三种模式:

  (一)模式一: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相应设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

  (二)模式二: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

  (三)模式三: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

  第八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及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抽查服务质量、组织对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考核;负责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备份存档。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服务协议履约和项目清单执行情况监督、资助扶持经费申请的审核和拨付、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具体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助、评估考核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的经费。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对社区养老服务涉医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机关物业办负责提供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购置、租赁、置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住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新建、改建项目和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等预留养老服务用房,并将其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区审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宜选择周边社区老年人相对集中、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场地,并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相关政策要求。

  (二)综合考虑老年人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

  (三)应优先考虑设置在建筑首层,且符合建筑、消防、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利用政府物业新建或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二)政府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配置场地。

  (三)社会力量提供场地。

  (四)整合现有社康机构、党群服务中心、文体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资源融合建设。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适用以下标准:

  (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不少于30张,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等规范要求。

  (二)社区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50平方米,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

  (三)小区长者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可依托小区物业管理处或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等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室内装修应符合卫生环保、适老化、智能化等要求,装修和采购参考标准为:场地装修和适老化改造装修标准为1000元-1500元/平方米,软装与设备购置请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及实际需求进行测算。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第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须要符合无障碍设计、标识设置、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一)无障碍建设标准: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应满足轮椅进出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二)标识设置标准:名称与标识设置应统一规范,符合深圳市养老服务标识要求及《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设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现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十四条 以“模式一”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遴选运营机构。以“模式二”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装修运营的主体。以“模式三”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举办机构负责运营。鼓励“一街道一运营机构”的运营思路,打造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小区长者服务点。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各项权利义务、固定资产权属、服务形式、服务期限、服务项目清单和费用、评估考核要求、违约责任等。服务期限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满后,可对优质运营机构实行合同续期。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到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服务团队,须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护理员,从事社会工作、医疗、康复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普惠公益原则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公开公示,并告知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机构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安置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服务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民政局。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资助扶持项目包括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项目经费资助、 购买责任险资助。

  第二十三条 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满1年的可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实际投资金额的40%,实际投资包括用于场地建设、装修以及设备购置等费用,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造价咨询或工程专项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定。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仅200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资助金额按“30%、30%、40%”比例分3年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自行租赁场地以“模式三”建设运营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给予场地租金资助。资助标准按当年度《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公布的指导租金的70%执行,如实际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则按实际租金的70%进行资助,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年度运营项目经费资助实施项目清单管理制度,与养老床位入住率、服务覆盖面等挂钩,由街道办事处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与运营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服务清单和服务指标量,纳入运营服务合同。每一运营服务合同年度项目经费资助总额,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仅2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万元,且资助金额按“40%、40%、20%”比例分3次拨付。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依据入住老年人数量或设置床位数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年的场地综合责任险,按照购买保险实际金额给予资助,且不超过120元/人/年。

  第二十七条 若上述资助项目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及其他规定的资助项目在内容上有重复的,择一申请,且新增床位资助和建设经费资助不得同时享受;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仅对本办法发布后申请建设的设施生效。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本章所规定的资助扶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运营机构资助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并将有关资助和资金拨付情况报备区民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由街道办事处依照运营服务合同约定项目清单对其服务项目开展中期验收、合同期满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相应款项。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质量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暂停相关经费资助;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解除运营合同并报备区民政局。

  第三十一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存在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

  (四)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五)暂停或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

  (七)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建设参照标准更新或另有配建标准出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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