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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问答解读

来源:罗湖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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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管理办法》编制的背景是?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老有颐养”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推动养老服务均衡优质发展,实现普惠、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根据《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区结合罗湖区实际,对2016年出台的《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6﹞3号)进行修订,形成《管理办法》。

二、问:《管理办法》与《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6﹞3号)相比,做了哪些调整?

答:1.精简相关条款,更新相关政策和表述。一是《管理办法》由原来《日照办法》的六章四十五条调整为六章三十五条,原有项目申报程序、设施配套、服务内容等具体操作条款,将结合现有相关规定在后续操作指引中予以明确;二是修改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表述,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相关文件要求修改为备案相关内容。对照党政机构改革部署规定,修改相关区直党政群机关名称及简称。

2.扩大适用范围及模式。充分考虑“1336”养老服务体系要求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适用范围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扩展至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建设运营模式由两类模式,增至为三类模式,即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及新增的“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模式。

3.分级分类明确资助标准。为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定位,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本次修订将资助类型增调至四项,分别为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经费资助、购买责任险资助。

4.优化运营管理及监督考核。为进一步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及机制,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鼓励“一街道一机构”的运营思路,打造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模式。同时明确细化规范市场化运作、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和服务质量评价相关条款。

三、问:《管理办法》的内容包含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设施建设、运营规范、资助扶持、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涵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管理办法》适用于罗湖辖区内经民政部门及所属

街道办事处核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建设、运营、资助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问: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模式一: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相应设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模式二: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模式三: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

六、问:在建设方面,罗湖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什么资助扶持吗?

答:建设经费资助。以“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与“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两种模式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满1年后可申请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40%的建设经费资助,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不超过10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200㎡以上)不超过20万元,且资助金额按“30%、30%、40%”比例分3年拨付。

七、问:在运营方面,罗湖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什么资助扶持吗?

答:年度运营经费资助。街道办事处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与运营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服务清单和服务指标量,纳入运营服务合同。每一运营服务合同年度项目经费资助总额,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200㎡以上)不超过5万元,且资助金额按“40%、40%、20%”比例分3次拨付。

八、问:罗湖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还有其他方面的资助扶持吗?

答:1.场地租金资助。对自行租赁场地的“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装修建设、自行运营”模式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按当年度《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公布的指导租金的70%或实际租金的70%,以“就低原则”给予场地租金资助。资助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2.购买责任险资助。运营机构依据入住老年人数量或设置床位数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年的场地综合责任险,按照购买保险实际金额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年。

九、问:如何申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资助?

答:依据《管理办法》,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机构可按程序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及资助发放。

十、问:《管理办法》中的资助能否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资助项目同时享受?

答:不能。为避免重复资助,充分发挥政府资助的正向扶持作用,对资助设置了限制条件: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及其他规定的资助项目在内容上有重复的,只能择一申请,且新增床位资助和建设经费资助不得同时享受。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仅对管理办法发布后申请建设的设施进行资助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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