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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罗湖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23-12-29

名 称:罗湖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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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民政局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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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养老服务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6﹞3号)(以下简称《日照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有效衔接政策法规的迫切需要。2020年,我市出台《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全面覆盖、纵横协同、便捷高效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要求到2025年底前实现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全覆盖、老龄化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全覆盖。我区2016年8月出台的《日照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当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需要,亟需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要求。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作为深圳最早的建成区,罗湖区是深圳改革开放的原点,历经40余年的高速发展后,也率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截至2022年罗湖区常住老年人约10万人,具有老年人口密度高、老龄化程度高及低龄活力老人为主的特点,预期2025年将达到13万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愈发凸显。为落实国家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罗湖亟需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前进行谋划布局,不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适度扶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持续扩大普惠型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老年人享有“身边、家边、周边”的高质量社区养老服务。

(三)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区的内在要求。“老有颐养”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目标。罗湖区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锚定“三力三区”目标定位,从顶层设计出发,先后出台《罗湖区民生幸福标杆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罗湖区惠民服务升级工作方案》《罗湖区“老有颐养”服务升级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努力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区“老有颐养”的罗湖样本。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重要指导文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标新要求、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机制,着力为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方便可及、质量可靠,高水平建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提供政策支持。

二、修订目标任务

一是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统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健全“老有颐养”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我区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二是通过政府适度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普惠、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高水平建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打造“老有颐养”罗湖新样本。

修订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原来《日照办法》的六章四十五条调整为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设施建设、运营规范、资助扶持、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精简相关条款,更新相关政策和表述

1.将原有项目申报程序、设施配套、服务内容等具体操作条款,结合现有相关规定在后续操作指引中予以明确。

2.修改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相关表述,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相关文件要求修改为备案相关内容。

3.对照党政机构改革部署规定,修改相关区直党政群机关名称及简称。

(二)扩大适用范围

1.充分考虑“1336”养老服务体系要求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一是将适用范围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扩展至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以下分别简称:中心、站、点)。二是将建设和运营模式由两类增加为三类,新增“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投资装修建设并运营”的模式。三是系统规范不同类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设施配套及运营监督管理要求。

2.鼓励深港融合,一方面,支持来深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港澳投资者同等享受资助扶持政策。另一方面,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实际,充分借鉴香港、澳门养老服务理论与实践经验,积极培育发展罗湖本土养老服务品牌。

(三)分级分类明确资助标准

为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定位,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发挥财政资金的资助效益,本次修订将资助类型增调至四项,分别为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年度运营经费资助、购买责任险资助。

1.建设经费资助:根据设施类型适当调整建设经费资助上限,并采用分级分类方式资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满1年后可申请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40%的建设经费资助,且资助总金额街道长者服务中心不超过20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不超过10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仅2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2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按“30%、30%、40%”比例分3年拨付。

2.场地租金资助:为鼓励支持利用社会闲置物业,新增“场地租金资助”,对自行租赁场地以“模式三”建设运营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按我市当年度《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公布的指导租金或实际租金的70%,以“就低原则”给予场地租金资助,且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不超过3年。

3.年度运营项目经费资助:为持续扩大普惠型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年度运营项目经费资助根据服务设施类型,分级分类并按照服务清单化模式给予资助: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最高6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最高30万元,小区长者服务点(仅200平方米以上)最高5万元。

4.购买责任险资助:运营机构依据入住老年人数量或设置床位数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年的场地综合责任险,按照购买保险实际金额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年。

5.限制条件:为避免重复资助,充分发挥政府资助的正向扶持作用,对资助设置了限制条件:与《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及其他规定的资助项目在内容上有重复的,只能择一申请,且新增床位资助和建设经费资助不得同时享受。建设经费资助、场地租金资助仅对管理办法发布后申请建设的设施进行资助扶持。

(四)优化运营管理及监督考核

为进一步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及机制,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高品质供给、高质量发展,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在优化运营管理及监督考核方面新增以下内容:

1.鼓励规模化运营。鼓励推行“一街道一机构”的运营思路,打造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

2.规范市场化运作。运营机构应按照普惠公益原则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公开公示,并告知街道办事处。

3.强化合同履约监管。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由街道办事处依照运营服务合同约定项目清单对其服务项目开展中期验收、合同期满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相应款项。

4.服务质量评价。区民政局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质量开展综合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暂停相关经费资助;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解除运营合同并报备区民政局。

四、修订的成效

(一)有效做好政策衔接,为基层提供政策支持。《管理办法》实施后,可有效做好上下政策衔接:一方面让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体系布局、发展模式、建设标准及运营管理等方面与市级政策规划保持步伐一致;另一方面更加契合我区当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为街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供工作指引和政策支持,避免出现无据可依等问题。

(二)合理设定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办法》通过调整资助项目、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供给。一是新增政府免费提供场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优化资助方式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通过分级分类设置建设经费资助和运营项目资助标准,有效提升社会力量运营服务能力。三是鼓励港澳养老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并享受同等待遇,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三)统筹规划建设,促进有序发展。《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资助等各项内容,一是明确“街道-社区-小区”三级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建设标准,有利于统筹服务设施布局;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及街道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建设及监督职责;三是明确了建设报审程序,可根据街道、社区老年人需求以及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布局要求有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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