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民政局关于加强辖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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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罗湖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工作制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工作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定义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是指除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开展重大活动,承担相应责任。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进行备案。各有关单位对社会组织上报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

  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情形

  (一)召开重要会议。社会组织换届、调整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改选(增补)理事或监事等。

  (二)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或资助;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或开支10万元以上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及面向社会公开的庆典展览、学术研讨、户外活动等大型公众活动。

  (三)开展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或人员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项目);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在境外举办或参加活动,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及资助;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活动等。

  (四)其他重大活动。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产生矛盾纠纷冲突、突发公共事件产生重大舆情影响等,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发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三、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程序

  (一)社会组织因召开重要会议须进行重大活动备案的,应当在召开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业务办理”→“信息报送”→“换届备案”,按要求选择情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所需填报表单及上传附件如下:

序号

具体情形

所须材料

1

社会团体召开换届选举,改选主要负责人、理事或监事

1.换届大会会议纪要

2.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册

3.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备案表及身份证签名复印件

2

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或监事,主要负责人变更等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2.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情况表

3.社会团新任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签名复印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改选(增补)理事或监事,主要负责人变更等

1.理事会会议纪要

2.理事监事成员变动表

3.理事监事备案表及身份证签名复印件

  (二)社会组织因举办重要活动、进行涉外活动须进行重大活动备案的,应当在举办前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登录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业务办理”→“信息报送”→“重大活动备案”,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所需填报表单及上传附件如下:

序号

具体情形

所须材料

1

社会组织举办重要活动

1.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表

2.社会组织内部决策的会议纪要

3.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4.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方案

5.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2

社会组织进行涉外活动

1.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表

2.社会组织内部决策的会议纪要

3.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4.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方案

5.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6.社会组织报呈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的文件

备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表内容包括: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加单位(人数)、经费来源、活动负责人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等,一式3份,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1份备案。

  社会组织进行涉外活动时,除了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外,还应在开展涉外活动十五日前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网上向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相关情况(相关指引见附件5)。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社会组织发生其他重大活动的,应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年度报告工作中报备相关信息。

  四、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4.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6.未经同意,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

  (二)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7号)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三)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四)社会组织执行重大活动备案的情况,已纳入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的重要参考。

  (五)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3.不予评奖评优。

  (六)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已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罗湖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流程

  2.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备案表

  3.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4.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模板

  5.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指南

  罗湖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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