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2-09 AI脑图

罗府函〔2021〕22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要求,现将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以下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事项,自2021年12月30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详见附件1):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上述事项行政执法权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后,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实施主体)不再实施,但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

  二、街道办事处要配齐配强执法队伍人员,确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已持有现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凭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三、本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实施主体)应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工作。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可以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

             2.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街道办事处名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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