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检查范围
2017年度完成招标的项目(以中标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准),特别是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或发生质疑、投诉的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的合理性;信息公告的规范性;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要求供应商提供招标公告要求以外资质资料、多种无关设备耗材打包的现象等。
(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内部规章制度是否与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冲突或自相矛盾,是否健全完备。
(三)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回复,回复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推脱责任义务。
(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指业务流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到位等。
(五)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建设、预选与协议商品库的建设、人员培训及廉洁自律情况等。
(六)其他列入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的情况。
四、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阶段(5月7日至5月18日),区政府采购中心对照《深圳市罗湖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逐项进行自查,填写考核表,分析说明,形成自查报告,并于5月18日前通过罗湖一级平台向我局报送考核表、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签章)。
(二)书面审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1日),我局根据《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查报告,成立考核小组,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实施现场考核。
(三)现场检查阶段(6月4日至6月8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考核小组进一步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现场检查,与区政府采购中心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汇总报告阶段(6月11日至6月22日),考核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区监察局。
五、其他要求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深圳市罗湖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8年5月8日
(联系人:周子俪;联系电话:2541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