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建筑市场主体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诚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办〔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3号)、《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接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代建、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材料设备供应等建筑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
辖区社会投资建设工程的履约评价管理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
第三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履约情况,为促进我区工程整改、信用管理和诚信优质企业评选提供依据。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制度,指导全区工程合同履约评价活动。
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处理履约评价相关投诉,对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履约评价信息。
第二章 评价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负责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履约评价规定、组织履约情况评价、送达履约评价、处理异议申请、在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上传和公示评价结果、约谈市场主体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做到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非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合同由发包人负责履约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评价的,应当对评价结果负责。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履约评价,但建设单位应当对代建单位组织的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代建单位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安排具体负责人员,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据客观事实,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对附件中未涉及的建筑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履约评价表进行履约评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符合本单位需求的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表,包括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和评价表评分指标,但应当确保履约评价结果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制定本单位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履约评价的,应当将该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作为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当严格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价依据、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建筑市场主体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可参考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审计意见,督(检)查结果,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奖罚通报,各类决定,司法判决、裁定书或其他可以认定履约诚信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对工程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条 履约评价内容包括人员设备配置、技术经济实力、质量与安全、工期与造价、配合与服务等要素,各行业具体履约评价内容可参考附表。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分阶段实施,具体包括:
(一)节点履约评价,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履约评价指标,对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总体评价;建设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管理情况,选择按时间节点(如月度、季度等)、重要进度节点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开展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方式详见附件。
(二)完成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合同内容或工程合同约定的履约评价内容履行完毕后,建设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评价;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为该工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三)年度履约评价,是指建设单位对建筑市场主体年度履约情况的分类评价;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年度内建筑市场主体在该建设单位同一类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履约评价。
(四)综合履约评价,是指区主管部门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履约评价结果为建筑市场主体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在本区获得的所有项目完成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二条 履约评价满分均为100分,根据得分(用字母“N”表示)情况,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当N≥90分时,评价结果为优秀;
(二)当80≤N<90分时,评价结果为良好;
(三)当70≤N<80分时,评价结果为中等;
(四)当60≤N<70分时,评价结果为合格;
(五)当N<60分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其节点履约评价或完成履约评价不得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履约评价得分不得高于79分:
(一)履约评价主要项(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20%的;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规定(或投标承诺)配备或不到位的;
(五)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及以上不在岗的;
(六)未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的;
(七)伪造工程变更现场与事项的;
(八)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的;
(十)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仅限设计合同);
(十一)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项目的节点履约评价或完成履约评价直接被评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
(一)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暴力抗法的;
(五)经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的;
(六)被建设、交通、财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分包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七)建筑市场主体违反保密协议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十)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市场主体做出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时,应当出具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以不正当行为影响履约评价工作,一经查实,其评价结果将降低一个评价档次,履约评价得分以该档次区间最低分计。
第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开展综合履约评价时,一个评价周期内建筑市场主体有一个履约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该阶段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有一个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该阶段评价等级不得评为“良”及以上。
第十八条 新承接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业务但还未获得综合履约评价等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参加区诚信优质企业评选的履约评价得分暂按80分记。
第四章 评价过程与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前,应当告知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履约评价完成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节点履约评价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类型、工程特点及管理需要自行设定,但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结算报告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节点履约评价;
(二)完成履约评价应当在最后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项目结束前建设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该建筑市场主体完成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完成履约评价。
(三)建设单位如开展年度履约评价的,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通知书依法送达被评价市场主体,被评价市场主体应当及时签收。
被评价市场主体对节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完成履约评价和年度履约评价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示信息书面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期间届满后或复核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履约评价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录入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评价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发现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建筑市场履约水平。
第二十四条 区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应及时将完成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信息推送给各政府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
第六章 评价异议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在履约评价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实名提出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建设单位在履约评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重新开展履约评价。
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相应投诉。
第二十八条 被评价当事人认为建设单位在履约评价评分、审批、公示、核查等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以书面实名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主管部门经复核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或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履约评价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限期整改、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限制其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预备会场地预约等业务。
经限期整改、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后,建设单位逾期仍不整改的,区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附件内容进行实时更新并公布实施。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所称“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罗住建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