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000000-02-2020-115341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4-2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0〕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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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深圳市罗湖区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罗湖区(以下简称本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持续优化本区电梯安全性能,减少电梯故障和防范电梯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深圳市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及其相关资金补助工作。

  第三条 老旧电梯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梯:

  (一)投入使用达15年以上(含本数)电梯;

  (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或电梯制造单位已退出市场的电梯;

  (三)首次安全评估后,经改造继续使用满5年,或者大修继续使用满3年的电梯;

  (四)投入使用达10年以上(含本数),且主要部件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电梯。

  第四条 使用单位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承担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

  第五条 安全评估机构是指按照《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 Z 117-2014)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老旧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活动的从业单位。

  安全评估机构及人员,应当符合《电梯安全评估规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是指拆除原有电梯,重新安装新电梯的活动。

  老旧电梯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老旧电梯大修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代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第七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业主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业主自筹、政府补助”的筹资办法。

  第八条 区政府对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实施财政资金资助,对其更新改造大修实施财政资金补助。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为本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负责部门 ,区财政部门、区住建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应工作:

  (一)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更新改造大修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评估机构;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老旧电梯安全评估财政资金资助、更新改造大修财政资金补助;

  (三)区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备案;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使用单位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集、工程招投标和相关表决等工作。

  区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

  第十条 安全评估机构负责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更新改造大修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出具相应的结论报告,并按服务约定提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过程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更新改造大修程序

  第一节 老旧电梯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拟申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补助的使用单位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申请表》,申请对老旧电梯实施安全评估。

  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出具同意实施安全评估意见。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机构接到具有同意实施安全评估意见的《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申请表》应当按照《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 Z 117-2014)要求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并在完成现场评估工作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包含是否更新改造大修明确结论的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安全评估机构、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使用单位应为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电梯经安全评估,未发现风险或仅存在可以接受的风险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加强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结论。发现存在较大风险,可以通过修理改造消除或者降低风险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建议修理(含大修)或者改造的结论。发现存在较大风险,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建议电梯拆除、更换新电梯的结论。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评估报告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

  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组织其他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并由该安全评估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评结论,复评结论可以作为电梯更新改造大修依据。

  复评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节 更新改造大修方案编制及评审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根据安全评估结论编制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相关合同,新设备配置及技术文件、改造大修工程内容及造价、施工进度安排、安全防护措施等资料;

  (二)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电梯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安全承诺书。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中的造价须按规定委托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出具工程造价预算书。

  第十七条 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产权为单一业主,业主出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意见书,声明建筑物产权所属,同意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同意使用单位申请补助资金。

  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产权非单一业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申请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确认书》。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事宜出现分歧时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确定后,使用单位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方案评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评审申请表;

  (二)使用单位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

  (四)资金承诺书;

  (五)经业主同意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意见书或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确认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方案评审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委托安全评估机构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估机构重点对项目造价、技术可行性、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使用单位应重新申请评审并经安全评估机构评审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 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大修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

  施工单位入场施工前应当确认电梯井道、机房通道等建筑设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评审的方案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旧电梯报废注销手续,积极配合电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完成后,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节 项目验收及补助发放

  第二十八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使用单位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项目验收及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及电梯使用登记证;

  (三)相关合同及财务凭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委托安全评估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及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收到验收不合格的书面整改意见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答复。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组织其他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并由该安全评估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评结论,复评结论可以作为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补助的依据。

  复评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后,区市场监管部门查验通过按照财政支付相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承担电梯安全评估、方案评审、项目验收的安全评估机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采购服务规定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五节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结论为建议更新,使用单位在本细则实施期内完成电梯更新的,每台补助50%的更新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结论为建议改造,使用单位在本细则实施期内完成电梯改造的,每台补助50%的改造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结论为建议大修,使用单位在本细则实施期内完成电梯大修的,每台补助50%的大修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九条 更新费用包括电梯购置及安装费用,改造大修费用包括零部件采购及改造修理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安全评估机构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施工方案,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验收结论负责,从源头上保障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的质量安全。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验收结论的,或借工作便利推荐、销售电梯产品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施工安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借电梯更新改造大修之机进行非法扩建、改建电梯井道、机房等建筑设施。

  第四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金补助资格,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按照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结论实施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的;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非法扩建改建电梯井道、机房等建筑设施的;

  (四)方案评审、项目验收过程中,对安全评估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经查实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老旧电梯安全评估资助资金、更新改造大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发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挤占资助资金、补助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未发放的资金不再发放;已经发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申请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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