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发布日期:2025-05-3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若干措施

文 号:罗府办〔2025〕1号

深圳市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若干措施

来源: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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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管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以下简称“创产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措施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创产用房的使用管理应更好地发挥产业资源的引领、聚集、示范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同时兼顾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设立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罗湖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运行,受其指导。联席会议由分管企业服务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联席会议包括常设单位和成员单位。常设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物业办、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金融服务署等,可根据议题需要增加参会单位。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创产用房管理工作,审定创产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租售、准入、管理、优惠、调剂、退出等事项,审议租赁合同和监管协议,研究解决创产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创产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谁提出、谁签署、谁监管”的原则,由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业主管领域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制定用房配置方案、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监督协议履约等,确保创产用房使用管理科学、合规、高效。

  区企业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创产用房日常工作,统筹深圳市产业用房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运维更新工作,开展企业入驻备案,制定租赁分配方案,定期汇总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向产业部门等相关单位通报使用管理情况等。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属国企受托建设、管理的创产用房进行指导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创产用房的管理使用和履约监管进行监督、审计。

  区司法局负责对创产用房相关政策文件、重点合同的法律审查,对创产用房疑难复杂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审批部门,负责落实创产用房配建要求,及时提供创产用房规划及建设信息等。

  区机关物业办负责政府产权创产用房的筹建、移交、接收等工作,定期向产业部门等相关单位通报空置情况,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监督合同履约等运营管理工作。区属国企负责所属创产用房的筹建、移交、接收等工作,签订租赁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监督合同履约等运营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政策文件、重点合同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章 筹建移交

  第六条 通过以下方式筹建的产业用房必须纳入创产用房管理: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等方式筹建并且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项目;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并且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纳入的项目;

  (三)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的项目;

  (四)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项目;

  (五)其他经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纳入的项目。

  第七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产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产用房面积免缴地价。

  第八条 移交政府的创产用房建设移交流程如下:

  (一)拟定项目监管协议。区机关物业办负责起草项目监管协议,包括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意向楼层区间及确定方式、违约责任等,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二)签订项目监管协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与区机关物业办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三)审核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向区机关物业办提供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区机关物业办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交付楼层、户型及相关要求,报联席会议审定,项目实施单位按审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四)签订移交协议。项目建成后,区机关物业办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完成项目后续移交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政府产权的创产用房,可由区机关物业办、区属国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一)经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审定,可按一定比例向区属国企或第三方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经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同意,政府产权的创产用房可在一定期限内按区政府审定价格出租给区属国企或第三方机构,按本措施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二)空置3个月以上的创产用房,在符合上级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市场物业出租、管理。

  第十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统租统购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并将创产用房信息录入服务平台,定期更新。

  (一)属于第六条(三)(四)项方式筹建的创产用房,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等规划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录入信息,定期更新至项目建成移交。

  (二)其他筹建方式获得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负责录入信息,定期更新。


  第四章 入驻条件及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入驻创产用房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有利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技术成果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优势产业企业,或为上述单位、产业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入驻的企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要求,实际经营地在罗湖;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产权的创产用房原则上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的,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创产用房租金评估价以物业管理单位委托的专业机构评估为准,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开展租金价格评估。若评估结果为价格区间,取中间值。租金价格原则上为评估价的30%—70%。

  第十四条 企业(机构)在同一物业首次承租创产用房,租赁优惠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免租期不超2个月;租赁优惠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免租期不超3个月;租赁优惠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免租期不超4个月;租赁优惠面积4000平方米(含)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免租期不超5个月;租赁优惠面积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装修免租期不超6个月。


  第五章 配置流程

  第十五条 创产用房租赁配置流程如下:

  (一)发布公告。物业管理单位按月汇总创产用房的建设和租售信息,在服务平台、区政企服务平台等市区用房平台发布租赁公告。

  (二)入驻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入驻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三)资质审核。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机构)形成产业用房面积、租金优惠等配置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产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

  (四)公示及备案。经产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的配置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服务平台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准予备案。

  (五)合同签订。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告知产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凭函件及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与入驻单位办理租赁手续,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将合同信息录入服务平台,并在区政府合同监管平台备案。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应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


  第六章 租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创产用房优惠的入驻单位,产业主管部门须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其中,按经济指标享受优惠的企业(机构),监管协议中应约定未来指标承诺值。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产业主管部门按年度考核入驻单位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履约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监管协议要求的企业(机构),可调整下一年度租金水平并要求退回上年已享受的租金优惠金额;对连续2年及以上未达到监管协议要求的,可提请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研究解除租赁合同。受重大经济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未达到监管协议的,经产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并提出建议,提请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采用减少租赁面积、延长考核期限、租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创产用房日常使用检查,对存在擅自转租分租、拖欠租金或管理费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限期整改,产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擅自转租分租的,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及租赁协议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拖欠租金或管理费等违规行为的,超过3个月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租金、管理费。


  第七章 续租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前告知承租单位和产业主管部门,存在续租意向的单位需在距离合同到期3个月前向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续租申请。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续租申请后,对入驻条件进行审核,若不再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原则上不予续租;对符合条件的,综合考虑其上一承租期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租赁合同履约情况、未来经济贡献、创新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予以续租以及续租面积、续租年限等事项,形成续租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单位要提前退租的,可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发函物业管理单位办理退租手续,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存在异议的,提请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研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区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辖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重要示范意义的重点企业(机构)引进、租赁、监管等事项,由产业主管部门形成解决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提请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必要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所称“上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入驻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措施租金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物业管理单位”指物业的运营管理方,包含政府部门和国企,“项目实施单位”指的是项目具体执行和负责实施方。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5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实施前,已签约入驻并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优惠的企业(机构),继续执行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按本措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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