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25-01-21
名 称: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应急规〔2025〕1号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的奖励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隐患等。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的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专线“12350”“25666000”“深圳市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信件、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
区应急管理部门以罗湖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名义,统一受理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受理举报后,区安委办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行业监管范围的,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属地监管范围的,转交属地街道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第六条 区安委办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箱地址等举报渠道和奖金领取途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纳入本单位信访工作范围,畅通本部门举报渠道,受理属于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除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核查举报事项的单位依据国务院安委办《51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汇编》或本行业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区安委办复核确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三条 区安委办受理、转办、核查举报事项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区安委办接到举报后,审核人员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二)由区安委办登记举报材料,并根据隐患所属的性质和区域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类转送时限为举报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通过热线或走访方式举报且属于其他行业监管范围的举报事项,区安委办可以告知举报人向举报事项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以区安委办名义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由区安委办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汇总反馈举报人。
(四)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接受转办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区安委办;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限内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至区安委办,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移送等文书材料;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委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委办。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可参照区安委办受理、核查流程自行受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二)区安委办交由其他部门核查的,区安委办应当跟踪督导,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对核查结果负责,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三)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协调同级行业部门或区安委办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
(四)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在举报核实后期限内通知举报人领奖;或将相关举报事项核查信息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未领取奖金者或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每月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四)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但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经区安委会审核报市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第十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每月举报超过3次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款专用。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区安委办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区安委办负责统计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发放情况,并报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各街道办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纳入对各行业部门、各街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街道办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本行业、本街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