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财政局发布日期:2026-08-07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集资规〔2026〕1号

深圳市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8-07 AI脑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及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一)依据《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二)由两个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履行研究审议职责,应当坚持合规导向与发展导向相结合,从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重点审核重大事项是否契合辖区发展规划、有利于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申报材料及议事流程是否规范完备,事项是否具备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的条件。

  第六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约谈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及审议权限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决算;

  (二)征(转)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使用;

  (三)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

  (四)集体股股利分配;

  (五)公司对外投融资、借款、债权债务处置等;

  (六)大额资金支出(不包括支付贷款利息、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税费等);

  (七)大宗建设工程招标、大宗物业出租、大额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八)公司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任期的经济活动;

  (九)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等;

  (十)公司股权调整;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选举或者罢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含委派产生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十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办法;

  (十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均需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其中第(八)、(九)、(十二)项在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第(五)至(八)项由股份合作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每一项作为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按修改公司章程程序审议;第(十六)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议事规则审议。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不得以传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规定比例的方可通过。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先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邀请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

  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街道监督管理机构、社区党委代表等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指派一名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表决权。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引入公证机制。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的程序如下:

  (一)科学论证。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征求意见。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充分酝酿协商,广泛征求公司党组织、股东代表的意见,并由公司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出具意见。

  (三)会议通知。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

  (四)会议讨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与会人员开展充分讨论,未到会人员可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书面表达意见,列席人员可围绕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根据讨论的事项内容,按照《条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

  (六)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七)决议记录。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和过程进行记录,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通报内容。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通报决议内容。

  (九)事项报告。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公司应当在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前,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事项报告所在街道监督管理机构、社区党委。

  (十)资料存档。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策重大事项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会议审议。按照《条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一决策”的方式逐项表决。

  (三)会议决议。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表决规则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工程等事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会议记录。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和过程进行记录,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通报内容。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应当在三日内以公告等形式向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通报会议决议内容。股份合作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的,公司的股东代表应当在大会结束后三日内向其所代表的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六)资料存档。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事项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十一)项所列重大事项应在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中备案,但该条第(五)至(八)项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作为重大事项限额(含)以上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应当自作出重大事项决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申请备案。

  《条例》对调整股份比例、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有特殊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八)项只需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股份合作公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备案。情况特别复杂的,或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备案时间,并及时告知股份合作公司。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至(十一)项应先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再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股份合作公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备案,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街道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备案。情况特别复杂的,或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备案时间,并及时告知股份合作公司。

  本办法第七条(十六)项,按照所属街道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处理,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内部管理流程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材料,应有方案、公司党组织意见、董事会决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决议(结果)公示材料等。

  (二)需经社区党委事前审议的事项,须提供社区党委的书面回复意见或会议纪要。

  (三)需经街道党工委事前审议的事项,须提供街道党工委的书面回复意见或会议纪要。

  (四)涉及土地合作开发、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除上述材料外,股份合作公司应一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专业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方案等,依据业务类型按需提供投资协议、土地权证、债权债务等材料;事项表决通过后,相关协议或合同等材料也需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至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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