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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该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一)依据《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二)由两个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2.问:重大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决算;
(二)征(转)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使用;
(三)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
(四)集体股股利分配;
(五)公司对外投融资、借款、债权债务处置等;
(六)大额资金支出(不包括支付贷款利息、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税费等);
(七)大宗建设工程招标、大宗物业出租、大额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八)公司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任期的经济活动;
(九)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等;
(十)公司股权调整;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选举或者罢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含委派产生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十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办法;
(十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问:重大事项审议权限如何?
答: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均需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其中第(八)、(九)、(十二)项在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第(五)至(八)项由股份合作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每一项作为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按修改公司章程程序审议;第(十六)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议事规则审议。
4.问:重大事项决策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重大事项决策应经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其中本办法第七条第(八)、(九)、(十二)项在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5.问:重大事项决策形式有什么要求?
答: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不得以传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表决。
6.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如何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答: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按规定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在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7.问:重大事项如何分级备案?
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十一)项所列重大事项应在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中备案。其中第(一)至(八)项仅需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九)至(十一)项应先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再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第(十二)至(十六)项,按所属街道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处理。
8.问:重大事项备案有何时限要求?
答: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应当自作出重大事项决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申请备案。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股份合作公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备案。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街道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备案。情况特别复杂的,或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备案时间,并及时告知股份合作公司。
9.问:重大事项备案材料?
答:重大事项决策备案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材料,应有方案、公司党组织意见、董事会决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决议(结果)公示材料等。
(二)需经社区党委事前审议的事项,须提供社区党委的书面回复意见或会议纪要。
(三)需经街道党工委事前审议的事项,须提供街道党工委的书面回复意见或会议纪要。
(四)涉及土地合作开发、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除上述材料外,股份合作公司应一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专业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方案等,依据业务类型按需提供投资协议、土地权证、债权债务等材料;事项表决通过后,相关协议或合同等材料也需提供。
10.问: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本办法如何处理?
答: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约谈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