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29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罗湖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6日

  罗湖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罗湖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办法,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造价管理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

  第八条 区造价管理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工作。

  区造价管理站负责区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区国有资金收购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的收购价审核;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的装修改造、修缮及其配套工程项目造价审核。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区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审核。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不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区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区政府收购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相关工程项目除外)的预算审核;区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区政府收购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相关工程项目除外)的结算、决算审核。

  第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误差造成的招标控制价偏差率不得超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及其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超过按照计价标准、合同计价原则规定计算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及正负面清单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价款调整和结算的方法、程序和时限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须按本办法规定签章。经区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核且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区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履行辖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应当报送区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核的结算成果文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结算成果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经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最长可延期三十日。

  在审核过程中因送审单位补充资料或者未能及时配合审核人员审核造成延误的,审核时限顺延;送审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核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咨询成果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应当有三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二)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与协助审核业务;

  (三)转包所承接的咨询业务;

  (四)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五)出具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注册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

  (四)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五)签署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

  (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对监管中发现的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录入深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区造价管理站结合造价咨询单位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加强监管:

  (一)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深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上建筑信用等级为C级的;

  (三)被投诉或者举报且被查实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共享各自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工程造价相关数据。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区造价管理站。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七条 区造价管理站探索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多渠道化解造价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区造价管理站应当客观、公正、公平调处造价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调解后若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区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造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或者进行处罚,同时应当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