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来源: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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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多渠道听取民意、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2019年9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局十八楼18A会议室,举行了《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以及听证笔录,现形成听证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的背景及依据

  1.听证背景

  2016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2017年8月2日,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以上两个文件构建了我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基本依据。其后,在市层面立法的基础上,各区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分别起草了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2017年3月27日,罗湖区制定施行了《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罗府办规〔2017〕2号),建立了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制度。

  2018年5月3日,市政府为落实《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等有关规定,将总部项目遴选制度从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制度中剥离出来,并专门制定了《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同年10月19日,《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失效。2019年3月20日,市政府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该通知对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总部企业)遴选制度进行了系统化的修改完善。

  为落实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制度的新要求,保证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顺利开展,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启动了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的修订工作。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及罗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办法》应组织开展听证会。因此,在完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了本次听证会。

  2.主要依据

  修订《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包括:

  (1)深圳市相关依据包括:《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罗湖区相关依据包括:《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罗府办规〔2017〕2号)、《罗湖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实施细则》(罗府办规〔2017〕3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罗府办〔2016〕11号)。

  此外,《办法》的修订借鉴了深圳市级及各兄弟区的遴选经验,并参考了总部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事项系就《办法》的27个条文内容听取各位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与建议。为提高听证效率,本次听证会就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拟定了四个焦点,包括:

  1.重点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是否清晰、合理?

  2.意向用地单位的条件设置是否清晰、合理?

  3.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是否合理?

  4.监管措施是否合理?

  (三)听证会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采取现场听证的组织方式。2019年9月26日下午2点30分,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主持人先就听证事项作了简要说明,随后由听证陈述人介绍了听证的相关背景、依据和听证事项。其后,8位听证参加人依次对听证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听证陈述人对每位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最后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会后,所有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产生方式及基本情况

  (一)本次听证会由3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听证组成员分别为:

  赛育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温凯宇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吴  琼  区科技创新局

  其中,赛育峡为首席听证人(主持人)。

  (二)书记员

  刘紫笛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听证陈述人

  薛  婧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听证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通过申请报名的方式确定了以下8位听证参加人。每位听证参加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听证会现场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1.沈 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到场)

  2.范嘉敏,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未到场)

  委托代理人:饶振智,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到场)        

  3.陆建玲,鹏信工程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到场)

  4.黄海英,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场)

  委托代理人:杨阳,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到场)

  5.胡炜,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未到场)

  委托代理人:殷锋英,深圳市锦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到场)

  6.刘晓明,深圳市中启智汇实业有限公司。(到场)

  7.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到场)      

  8.王青兰,深港产学研基地。(到场)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

  本次听证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意向用地单位的条件设置、联合申报、遴选程序、监管措施以及《办法》的体例结构等方面,具体内容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关于意向用地单位的条件设置

  意见或建议:第四条关于产值及税收承诺额均从竞得土地之日起计算,考虑竞得土地到实际投产存在较长时间差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斟酌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陈述人回应:第四条规定产值及税收承诺额均从竞得土地之日起计算,是考虑到企业能够先进入罗湖区,先通过采用租赁用地、用房等方式投入生产,这样可以保证企业的产值、税收及产出效率等承诺额得以落实。从另一个角度讲,企业只有在竞得土地后就投入生产、确保相关承诺数额得到落实,政府供地的初衷才能得以实现,尽量减少“空头承诺”出现的风险,而且根据罗湖区往年遴选重点产业项目的经验,这样规定也是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

  (二)关于联合申报

  意见或建议1:《办法》提出涉及的用地类型仅限于M1、M0、W0和W1,建议对于含上述用地类型的混合用途用地也适用;另外应同时鼓励不同类型的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陈述人回应:联合申请用地是《办法》鼓励的一个方向,《办法》在产值、承诺额等方面都给予了支持与变通,在第三、四条中均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含M1、M0、W0和W1用地类型的混合用地情形,会后将进一步研究。

  意见或建议2:对于联合申报的情形,建议明确建筑规模是否按企业之间的贡献率分配,分配主体是遴选小组决定还是由申报企业自行协商决定。

  陈述人回应:依据《办法》的规定,联合申报情形的建筑规模分配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现状、承诺的产值、税收及产出效率等因素,来评判企业申报的建筑规模是否合理,从本质上而言,是按贡献率来分配建筑规模。在分配程序上,企业可先按承诺的产值、税收及产出效率提出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主管部门会结合相关数据及实际情况进行较正。

  (三)关于遴选程序

  意见或建议:建议明确第十二条中初审结束的时间;第十三条中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建议明确规定具体的告知期限,并且把未通过的理由也一并告知企业或者申请单位,使程序更加透明。

  陈述人回应:关于明确办理时间的问题,会后将继续完善。

  (四)关于产业监管措施

  意见或建议1:产业项目遴选的目的应在于实现稀缺产业用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实中有些企业以发展产业为名行发展地产之实,《办法》虽然规定了“黑名单”制度,但这是结果导向,建议在流程方面完善制度以实行严格监管。

  陈述人回应:关于重点产业项目在流程方面的监管制度,《办法》主要通过设置意向用地单位进入遴选程序以及后续的监管程序等方面来保证将产业用地供给真正做实业的企业。为了促进产业准入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鼓励有竞争力的实体产业发展,《办法》细分了产业类型,优化了意向用地单位的条件设置。一方面,第三条区分企业注册经营的时间,规定了申请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单位需要满足的现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要求,并明确要求在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并竞得土地后,用地单位至迟在三个月内满足注册经营地在罗湖区的要求,且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额应纳入罗湖区统计。另一方面,第四条进一步细化了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单位需要满足的年度纳税、产值规模、产出效率等承诺额条件。此外,《办法》主要从监管协议制度、产业监管核查制度、违约责任承担、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列入“黑名单”制度这五个方面完善了产业监管的相关内容,从而确保遴选制度目的得以实现,确保竟得土地企业是用于重点产业发展,而不是借发展产业之名来行发展地产之实。

  意见或建议2: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议增加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实际投资人等责任主体作为责任承担主体。

  陈述人回应:会后将进一步对该条款展开研究,将实际责任人纳入到“黑名单”制度中,使相关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或建议3:建议谨慎考虑使用“黑名单”制度,在达到监管目的的同时,避免规则过于严苛给企业带来的后续影响。

  陈述人回应:为了避免纳入“黑名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不利影响,《办法》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企业,规定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可以”将其纳入“黑名单”,实质上是赋予产业主管部门将未通过履约核查企业纳入“黑名单”的权力,但是否纳入则根据企业具体的履约情形、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来进行综合判断。

  (五)关于《办法》的体例结构

  意见或建议:建议在《办法》中增设章节指引。

  陈述人回应:因《办法》条文相对比较少,总计27条,所以在修订之初没有考虑到划分章节,而是直接沿用了修订之前的表现形式。该问题待会后进一步研究、完善。

  四、对听证会各方关注焦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在本次听证会中,8位听证参加人针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反馈。

  总结各方意见、建议与回应,主要关注焦点集中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的优化、“黑名单”制度的完善及一些具体条文的完善建议上。

  针对各方意见,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推动《办法》修订尽快出台。主要处理建议如下:

  一是,针对联合申报的情形,建议在遵循市级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含M1、M0、W0和W1用地类型的混合用地情形进一步开展研究;进一步完善联合申报的建筑规模分配标准,明确应按企业的贡献率对联合申报的建筑规模进行配置。

  二是,针对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程序,建议进一步明确初审办理时限及告知企业的时限要求,提高审查效率、优化审查流程,以增加遴选程序的科学性。

  三是,针对产业监管措施,建议在“黑名单”制度设计上,将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实际投资人等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范围,增加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另外,关于“黑名单”制度的设计,主要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出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考核未通过的情形的,区政府应当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建议遵循市级上位法的刚性规定,避免产生违反上位法规定之嫌。

  四是,吸收本次听证会关于《办法》的其他具体建议,同时,进一步就《办法》开展征求意见相关工作,通过更多形式广泛征求公众、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推动办法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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