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罗湖区投资促进局发布日期:2025-06-10
名 称:罗湖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投促〔2025〕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罗湖高质量建设“三力三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金融服务署、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以下简称产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定期召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其他区领导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也可根据上会议题需要适时召开。区长或受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区领导、涉及议题的分管区领导,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委财经办等与涉及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会议、复核项目、调配和监督产业资金的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参会部门负责本单位提请审议项目的受理、初审、会议汇报、公示、拨款、后续监管等。
第六条 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工配合,确保科学、合法、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产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若干措施及配套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和初审扶持项目,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监管,负责追回和处置违法违约企业专项资金,并向办公室报备。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产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度。配合产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经济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部门进行监督、审计。
区司法局负责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文件、重点合同的法律审查,对专项资金疑难复杂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管理局罗湖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区财政局根据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若干措施,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产业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各分管领域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当年度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顺延至下一年度拨付。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辖区经济,对发展质量高、创新成果显著、品牌效应明显、社会效益良好、依法正常经营、对辖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及个人,不得获得本专项资金:
(一)法人因经营相关原因被深圳信用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重大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且可能存在产业拨付资金被法院冻结等情形的;
(三)其他经审定不适宜拨付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度扶持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与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书面承诺,如未按相关要求履约,由产业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
产业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与本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向本部门提交承诺书单位的履约情况。对违反协议或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其按协议书或承诺书的约定退回所获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登录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罗湖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如实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签署电子信用承诺书(申请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主体应另外签订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书)。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报信息依法纳入深圳市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档案的,由受理部门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统一接受单位和个人线上申请,根据申请项目所属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产业主管部门在线核查单位和个人申请项目及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按程序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以项目所属行业为原则,行业的主管部门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新引进项目的跟进部门为条款受理部门。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由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示后核准拨款。产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审核效率,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扶持项目初审,通过“大数据”等方式,减少单位材料申报,加快审核进度。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提请联席会议审批。
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复核,提请产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同意后,公示核准拨款。
第十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受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后,对单位或项目进行综合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一)产业主管部门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二)产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三)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项目,应由产业主管部门与单位共同草拟协议,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产业主管部门将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经所有流程核查通过的项目面向社会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的产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的调查核实,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视调查结果调整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扶持。同一项目当年度设定扶持规模上限的,当年拨付金额不超过该上限,具体分配规则由产业主管部门明确;拨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产业资金,通过协议或双方协商明确上限的,原则上不超过协议或协商确定的上限。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产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受理的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管本部门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评估受扶持项目(企业、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应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形成专题报告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产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报告,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履职不尽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违反书面承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各配套政策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及个人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额度,以各若干措施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