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请问该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
2、问:请问该细则中的资产指的是什么?
答:本细则所称资产,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占有、管理或实际控制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及配套宿舍、办公楼宇、酒店、公寓、住宅、商铺)、停车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以及可以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其他资产。
3、问:请问什么情形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租?
答: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大宗物业,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一)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月租金底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单宗资产租赁项目以分拆并出租给同一承租人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租。
4、问:请问未达到3000平方米或月租金30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如何组织招租?
答:股份合作公司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租赁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标准,资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一般物业。股份合作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渠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股份合作公司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零星物业。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自行明确相关审批权限、招租方式和程序等自行组织招租或续租,成交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等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5、问:请问大宗物业可以通过哪几种交易方式进行资产招租?
答:股份合作公司大宗物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资产招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6、问:请问大宗物业招租符合什么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交易?
答:股份合作公司大宗物业招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一)用于世界、中国500强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政府赋予的重大创新项目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优势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拥有国家级创新载体企业、科研机构租用的;
(二)用于国家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租用的;
(三)位于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的城市更新拆除单元范围内,或者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已取得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的,且由项目合作方或者实施主体承租的;
(四)经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和街道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7、问:请问大宗物业招租方案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大宗物业招租的,应当编制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当符合市场公平竞争、运营能力适配、产业适配等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概况、权属、用途、业态要求和抵押、质押等情况;
(二)承租人的资格条件;
(三)交易条件;
(四)招租底价和租金收取方式;
(五)租赁期限;
(六)租赁履约保证金(如有);
(七)交易方式;
(八)合同文本。
8、问:请问大宗物业招租如何确定资产招租底价?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当通过聘请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以确定资产招租底价。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产业用房租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招租方案中将招租底价形成的依据和决策程序向街道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专项说明。
9、问:请问自行组织招租需遵循什么程序?
答: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招租方案。若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则需同步明确定标条款。
(二)民主决策。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民主决策审议通过招租方案。
(三)组织交易。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招租公告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平台等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示。在公司公告栏、交易平台等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
10、问:请问大宗物业什么情形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续租?
答:承租人承租股份合作公司大宗物业期间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续租:
(一)连续租用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达到5年以上的;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协商续租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研究审议,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