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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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2-00688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16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函〔2022〕16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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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函〔2022〕1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深圳市罗湖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和《深圳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在本区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查。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受理、调查、初审、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审小组),负责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区联审小组由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局、罗湖公安分局、罗湖社保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区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为成员。区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科(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受理。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或单位)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涉及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审讯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部门处理决定;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烈士评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对不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的,给予政策解释及说明,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应予以受理。

  (二)调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受理的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应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三)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调查报告,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深入分析,认为烈士申报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形成初审意见并提交区联审小组审核。否则,应组织进一步完善调查工作,再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联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召开区联审小组会议,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七条  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通过填写《县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区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核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重核意见报区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区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区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区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联合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并提交以下材料:1.区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工作情况(含调查报告);3.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4.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第八条  评定烈士的联合审查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区政府在向市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实时开展,对批量申报的可集中联合审核。

  第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区级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信息统一录入国家烈士褒扬信息系统,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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