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10-25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2〕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5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罗府办规〔2022〕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3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

  前款委托单位是指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区相关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指由委托单位选择并接收委托单位委托组织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位于城市重要地区、重要节点的环保水务、市容绿化、综合整治、市政交通、城市医疗、教育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2.5亿元以上的,可以实施代建制。

  医疗设备与信息化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采用代建制。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项目,确有必要采用代建制的,在征求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并充分讨论后,经区政府审定也可以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费用为零的项目适用范围为与城市更新单元相邻,或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且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代建费用为零的项目(下称“零代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可低于2.5亿元。

  零代建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由委托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提出,经审批通过后在代建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代建项目实施过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按职能负责审批、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代建项目应编制代建方案,代建方案是实施代建制的基本依据。代建项目应签署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是确立代建单位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施工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类,原则上优先采取施工代建。其中施工代建按照两阶段实施:

  (一)代建项目的前期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区政府指定的区前期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编报代建方案,代建方案批复后开始选取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干涉前期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区前期部门完成概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批报建等所有前期工作后,将前期工作成果移交至委托单位,再由委托单位移交至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前期部门包括区前期工作管理中心、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等负责开展相应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功能和技术要求复杂、管理难度大、工期要求紧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全过程代建。适用项目类型详见《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细则》附件1,区政府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等构成,代建费用列入项目总概算。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细则》附件2的费率标准执行,施工代建管理费按照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70%计取。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因政府或委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及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较原批复的范围减少20%以上的,代建管理费可按照本条规定对总投资额基数和费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代建决策及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拟采用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前期部门在项目立项时提出代建意向,一并纳入项目建议书范围,征求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并充分讨论后,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报批,由区发展改革局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代建模式和委托单位。

  项目立项后且在项目施工单位招标前拟采用代建制的,由区前期部门提出代建意向,征求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并充分讨论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总投资一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分管建设单位、委托单位、需求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对于施工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委托单位会同区前期部门、项目需求单位编制代建方案,方案征求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并充分讨论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按程序报请分管委托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对于全过程代建项目,委托单位可先会同区前期部门、项目需求单位编制代建方案,方案征求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并充分讨论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按程序报请分管委托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取得代建方案批复并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代建单位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等后续工作。

  代建方案参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案示范文本》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组织模式、代建内容、代建单位的选取方案、代建项目的计价方案、代建项目的履约考核和奖惩、主体退出机制、应急替换机制等。

  第十三条代建方案获批后,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实行管理,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缺陷责任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代建单位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项目(零代建项目除外)按照以下原则选取代建单位:

  (一)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原则上不接受代建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选取应以业务资质、可用人力、财力资源、业务独立性、项目管理方案的合理性、费用结构的合理性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为依据,避免项目实施中出现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责任人身兼多个项目无法良好履约的情况。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需在30日内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参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范本》进行编制。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按照《罗湖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实施。

  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及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项目人员配备、代建费用、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覆盖缺陷责任期:

  (一)非零代建项目,履约保函不得低于代建管理费100%。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要求中标施工单位提供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委托单位。

  (二)零代建项目,代建合同可以约定,施工单位开具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可视同代建单位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委托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施工代建项目,区前期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前期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且代建单位确定后,将前期工作移交至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再将前期工作移交至代建单位。

  对于全过程代建项目,在代建意向确定后由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完成后续前期工作,直至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代建单位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等后续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涉及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对于工程施工许可至财务决算阶段的审批手续,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办理。前期阶段审批手续以委托单位名义办理。设计变更按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前期工作移交完成后,代建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的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并完成质量、安全、成本、工期等项目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前期工作移交完成后,委托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履约考核方面对委托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采取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两种形式,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隐蔽验收和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报告。明确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代建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委托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人参与并监督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交由委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申报。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用款指标,委托单位申请将资金划拨到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

  代建单位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委托单位对代建单位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施工单位及服务单位出现违约情况时,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违约行为、违约金、适用条款等与违约有关的情况形成报告通知委托单位,违约金收缴的方式和金额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由代建单位组织使用进度款或结算款抵扣,如实编制和报审竣工结决算审核。

  委托单位发现代建项目存在“屡犯不纠”、“随意设定和执行违约金收缴时间”、“随意管理违约记录”等情况的,应书面通知代建单位作出整改,并在履约考核评价中予以“不合格”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由项目需求单位投入使用,按要求开展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档案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及时安排施工单位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引发该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缺陷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款的,应按合同约定向缺陷责任方进行索赔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委托单位应配合区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代建单位应组织开展代建项目自评并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有关情况报送委托单位备案,并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缺陷责任期满后,委托单位审查代建合同约定的职责履行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委托单位会同项目需求单位完成代建项目的履约考核工作,委托单位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提交履约考核报告(含监理报告、代建单位自查报告、需求单位的履约考核表)直至项目移交结束。

  履约考核发现履约失信、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依法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行政处罚或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总概算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限额。委托单位在概算批复后、项目开工前应与代建单位签署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工程结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工程结算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以及履约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代建单位可以获得奖励金。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