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罗湖府行复〔2025〕87号
申请人马剑骏: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2025年3月8日作出的深罗公(南湖)行罚决字〔2025〕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号为深罗湖府行复〔2025〕8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深罗湖府行复〔2025〕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2025年3月8日作出的深罗公(南湖)行罚决字〔2025〕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755-881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