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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
事项内容
不服区政府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公安及市监、交通、生态、规自4个驻区单位)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具体可参见《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及受理时间
一、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材料参见《个人申请指引》
二、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材料参见《单位申请指引》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决定机关
罗湖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咨询、收案电话:0755-25666169
事项程序
见“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时限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效力
自复议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文书
行政复议申请参考文书详见“罗湖政府在线”,相关文书可直接填写也可参照另行制作。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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