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六章,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 律师事务所 | 1.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3.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4.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8.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9.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收费的检查; 10.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检查。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等相关规定 | 公证处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