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5-04-1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2024〕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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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2024〕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本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第三条 财政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审核、批复部门预算与决算,制定预算相关支出标准,负责本级财政总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重点支出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部门预算的管理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部门决算、预算监督以及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对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结合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本年度收入规模,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进行编制。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按照民生优先、绩效优先、厉行节约、零基预算的原则,统筹考虑项目的轻重缓急,对每一个项目开展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论证分析,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和存量资产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九条 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各预算单位要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包括各部门本级预算以及下属各单位预算。部门的收支活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一)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健全预算决策机制。部门预算编制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本部门职责要求,认真研究安排项目支出内容,统筹兼顾、厉行节约,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二)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部门分类、项目分级”管理。部门分类是指,根据单位的性质实行差异化的保障方式和核定办法。分为:全额保障预算单位、差额保障预算单位、经费自筹以收定支预算单位。项目分级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逐步实行级次项目分类体系管理。

  (三)部门收入预算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按单位编内实有人数(教育系统另行规定)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编制;日常公用经费实行综合定额和据实编报项目单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预算单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保证所报项目必要、可行,申报材料真实、详细。预算单位可以按存量一般性项目支出一定比例编列部门预算准备金。

  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照《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发改部门审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需求,结合区财力状况确定资金规模和资金渠道,再由区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五)上解支出预算按上一年度市财政批复决算情况编制,年底按实际发生情况与上级财政在体制中结算。

  (六)其他支出预算包括预留驻区单位经费补助、预算准备金等,具体由区财政部门视实际情况编制。

  (七)预备费根据《预算法》规定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具体由区财政部门视当年财力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于每年年中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一上”是指各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申报数。编报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编成部门预算申报数,报送区财政部门。

  (二)“一下”是指区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申报数审核、平衡后,汇总成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报区政府,经批准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限额。

  (三)“二上”是指各部门上报部门预算。各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限额,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部门。

  (四)“二下”是指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部门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正式的部门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各预算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调剂

 

  第十三条 预算收入征收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应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支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我区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工作需要申报用款计划,按程序审批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以下四类情况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区财政预算调整,由区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十九条 预算调剂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框架内,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的情况下,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变更。

  第二十条 区财政预算调剂,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年初预算安排时有明确政策要求或指定用途的专项支出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据实安排。需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开支标准明确后方能安排的支出项目,待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或标准据实安排。

  (二)各部门的预算调剂审批管理。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变更。预算执行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部门预算调剂的,按以下要求和权限审批:

  1.凡是涉及类级功能科目、类级经济科目变动的,应当报区财政部门批准。

  2.不涉及类级功能科目、类级经济科目变动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同一个二级项目下的调剂,由单位内部自行决定;

  (2)不同一级、二级项目下的调剂,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3.除“同一个二级项目下的调剂”事项外,预算单位申请单位内部门预算资金调剂(不含人员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次调剂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按照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局长审定;

  (2)单次调剂资金在2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报分管区领导签批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局长审定(对于无分管区领导的预算单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的区分管领导审批)。

  (3)单次调剂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定。

  4.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金调剂事项,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因“费随事转”跨预算单位调剂事项,如属于同一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如属于跨部门调剂,由调出部门征求调入部门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专项转移支付的二次分配执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

  (四)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投资计划,如因区发改部门下达新的实施计划而需要进行预算调剂时,以区发改局下达的实施计划为准。

  (五)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实际拨付时需要调剂到其它相关部门支出的,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同一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预算经费总额需追加(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年初预算安排有明确政策要求或者指定用途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支出。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减)预算指标,对于因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应急事件等引起的经费追加(减),该部门预算又无法进行调剂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一般性事项。对于年度内经费总额出现变化的预算部门,实行集中申报审批制度,按区财政部门时间要求,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费预算调整,区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按程序报批。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相应调整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指标。

  2.急特办事项。属于急特办事项的,申请部门需专项申请,报请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转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区长授权区财政局长审定;

  (2)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支出,由区长授权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

  (3)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区长审定;

  (4)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通过跨预算单位进行资金统筹使用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要求,探索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于跨年度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明确当年支出需求和整个项目的支出需求,并将后续资金编入三年滚动规划。

  第二十四条 按照以丰补歉的原则,发挥预算稳定调节金的作用。在出现超收的年份,除保障因突发情况或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的刚性支出外,原则上不在当年安排新增支出,超收部分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金;在出现短收的年份,可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金或压减支出的方式来弥补缺口,平衡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除费随事转外,原则上不得进行部门间经费划转。因政策、标准或具体使用对象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尚未明确等原因,需在年中预算执行中再进行经费划转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部门间经费划转需求,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原则上条件成熟的一律编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区财政部门在审核预算时同步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绩效自评及有关重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到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区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和财政支出政策存续、退出或调整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结算和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年终收回。

  (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需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等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指标,部门需在11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结转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下年度使用指标不得再次结转,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予以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财政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平衡以后年度预算。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未满一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二条 年度调整预算未安排支出的超收资金,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的剩余指标,除按规定必须结转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确需结转使用的以外,原则上应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三条 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部门应当审核并汇总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后,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结束后,及时提交当年度财政决算情况,按程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六章 批复和公开

 

  第三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决算,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区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决算。

  第三十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的公开严格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应当细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三十九条  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同步批复。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将绩效有关内容随同预决算予以公开。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有违反,参照《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预算准则》(罗府办〔2019〕5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罗府办〔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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