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000000-02-2017-099863 发布机构: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12-05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2017〕1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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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深圳市罗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全面统筹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打造安全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创建绿色宜居的生态文明示范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深府办〔2016〕36号)要求,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健康、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以建设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用地土壤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为支撑,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实施分用途、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分阶段开展治理与修复,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推动我区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协助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园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全区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2020年底前,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确定需进行采样调查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每2年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各街道办配合)

  2.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每隔5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3.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7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果园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每隔5年开展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区城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各街道办配合)

  4.开展重点老旧工业园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清水河工业区、布心工业区、水贝石化工业区、水贝工业区、莲塘工业区、新秀工业区等老旧工业园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筛查评估,并按需完成详细调查工作。查明各工业园区土壤主要污染物,建立工业区土壤污染基础信息清单,并评估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后对人居环境的影响。(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各街道办配合)

  5.开展老旧截污箱涵周边土壤环境污染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罗湖辖区老旧沿河截污箱涵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研究,分析土壤主要污染物,追本溯源,并评估对我区河流水质、地下水质量产生的影响。(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二)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

  6.加强土地用途变更监管

  自2017年起,在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现状用途为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的地块拟申报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由申报主体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用途变更;不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用途变更。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并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城市更新局配合)

  将土壤环境风险调查评估要求写入《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阶段,对涉及土壤风险的城市更新项目,要求申报主体提供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依据,并报市规土委及区环保部门备案。(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城市更新局配合)

  7.严控收回地块风险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对拟收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申请收回建设用地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配合)

  (三)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分级管理

  8.修复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

  自2017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尚未征转移交为水务用地的土地,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其现有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地块移交水务部门前,须对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消除风险后,方可移交水务部门。(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9.管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

  自2019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配合)

  (四)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0.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农用地。

  重度污染农用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区环保水务局、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配合)

  (五)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1.严格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

  2017年底,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自2018年起,名单内企业须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每年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并将责任书与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12. 严格三产服务业污染源管控

  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三产服务业污染源普查,对潜在土壤污染源进行评估并建册管理。重点管控汽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如废矿物油、铅酸电池等,对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私自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企业进行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13. 严格环境基础设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2018年起,对辖区市管环境基础设施,如下坪垃圾填埋场、环境卫生处理站、罗芳污水处理厂等,积极跟进并掌握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生产现状,配合市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在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周边建立固定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按需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区环保水务局负责)

  14.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拆除前,需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制定拆除方案,并报送区级环境保护和经贸信息部门备案。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环保水务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配合)

  15.强化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

  自2017年起,对农用地灌溉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未达标准的,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配合)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6.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

  2017年底前,排查确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块的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地块责任主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辖区政府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连带责任。(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区城市更新局、各街道办配合)

  17.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

  自2017年起,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前须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城市更新局、区住房建设局、各街道办配合)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8.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

  2017年底前,完善区、企业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应急体系,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主体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各街道办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机制,强化绩效考核

  建立由分管区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保水务局。自2017年起,每年12月底前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应将本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环保水务局汇总,形成报告后按时报送市人居委。将各责任部门土壤环境保护绩效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项目实施

  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执法装备配备、无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可用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可向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三)发挥市场作用,完善融资机制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领域的应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和修复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参与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自然学校等平台,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强化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手段,举报污染土壤环境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土壤环境问题。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深圳市罗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措施

 具体措施

  具体内容

 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一)

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确定需进行采样调查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每2年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区环保水务局

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各街道办

2、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每隔5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区环保水务局

各街道办

3、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7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果园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每隔5年开展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区环保水务局

区经济促进局、区城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各街道办

4、开展重点老旧工业园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清水河工业区、布心工业区、水贝石化工业区、水贝工业区、莲塘工业区、新秀工业区等老旧工业园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筛查评估,并按需完成详细调查工作。查明各工业园区土壤主要污染物,建立工业区土壤污染基础信息清单,并评估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后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区环保水务局

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各街道办

5、开展老旧截污箱涵周边土壤环境污染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罗湖辖区老旧沿河截污箱涵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研究,分析土壤主要污染物,追本溯源,并评估对我区河流水质、地下水质量产生的影响。


区环保水务局

各街道办

  (二)

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

6、加强土地用途变更监管

自2017年起,在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现状用途为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的地块拟申报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由申报主体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用途变更;不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用途变更。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并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区环保水务局

区城市更新局

将土壤环境风险调查评估要求写入《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审批阶段,对涉及土壤风险的城市更新项目,要求申报主体提供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依据,并报市规土委及区环保部门备案。


区环保水务局

区城市更新局

7、严控收回地块风险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对拟收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申请收回建设用地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区环保水务局

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

  (三)

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分级管理

8、修复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

自2017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尚未征转移交为水务用地的土地,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其现有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地块移交水务部门前,须对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消除风险后,方可移交水务部门。


区环保水务局

  ——

9、管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

自2019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


区环保水务局

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

  (四)

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0、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农用地

重度污染农用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区环保水务局、区经济促进局

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

  (五)

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1、严格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

2017年底,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自2018年起,名单内企业须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每年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并将责任书与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环保水务局

  ——

12、严格三产服务业污染源管控

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三产服务业污染源普查,对潜在土壤污染源进行评估并建册管理。重点管控汽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如废矿物油、铅酸电池等,对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私自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企业进行严格执法,顶格处罚。


区环保水务局

各街道办

13、严格环境基础设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2018年起,对辖区市管环境基础设施,如下坪垃圾填埋场、环境卫生处理站、罗芳污水处理厂等,积极跟进并掌握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生产现状,配合市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在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周边建立固定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按需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区环保水务局

  ——

14、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拆除前,需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制定拆除方案,并报送区级环境保护和经贸信息部门备案。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环保水务局、区住房建设局

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

15、强化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

自2017年起,对农用地灌溉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未达标准的,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


区环保水务局

区经济促进局、各街道办

  (六)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6、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

2017年底前,排查确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块的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地块责任主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辖区政府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连带责任。


区环保水务局

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区城市更新局、各街道办

17、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

自2017年起,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前须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


区环保水务局

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城市更新局、区住房建设局、各街道办

  (七)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8、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

2017年底前,完善区、企业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应急体系,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主体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区环保水务局

各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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