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区委(政府)办发布日期:2016-08-1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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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府办函〔2016〕310号

  现将《深圳市罗湖区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食药安办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理清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我区统一规范的食品摊贩登记卡核发程序等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食品摊贩的定义和登记范围

  (一)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固定店铺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1.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2.不经过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3.国家、省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二、职责要求

  (一)区食药安办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辖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三)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深圳市疾控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区城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助街道办统筹划定本行政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对划定区域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各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统筹划定本行政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协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辖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三、工作推进时间表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5月10日-6月17日

  各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发动辖区有关单位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为登记工作的开展宣传造势。

  (二)确定经营区域:2016年6月18日-30日

  各街道办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联合区城管部门在辖区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

  (三)登记阶段:2016年7月1日前开始启动登记工作

  各街道办依职责,全面对辖区食品摊贩进行登记,食品摊贩登记进入常态化阶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区城管局对乱摆卖行为进行清理。

  四、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一)高度重视,抓好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街道办要根据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大食品摊贩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力度。一是要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食品摊贩登记、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做到全面掌握、正确理解、准确实施。三是通过进社区、进市场等各种形式,加强对食品摊贩和消费者的宣传,推动食品摊贩经营者主动申请登记,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二)充分研究,科学划定经营区域。各街道办应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辖区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有关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如因政策变动、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已划定经营区域无法继续作为食品摊贩经营点的,各街道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划定区域进行变更、撤销,提前七日告知食品摊贩经营户,做好解释工作。

  (三)健全机构,依法准入。各街道办要成立食品摊贩登记机构,设立食品摊贩登记办理窗口,按照《深圳市罗湖区食品摊贩登记核发工作指引》(见附件)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开展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

  各登记办理机构应在办事窗口公布食品摊贩登记的法律依据、条件、办理流程和登记卡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等资料信息,方便经营者办理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实际可容纳摊位与申请登记数量不匹配时,登记部门应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四)区城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划定区域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乱摆卖行为。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食品摊贩登记核发工作指引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食品摊贩登记核发工作指引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并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登记卡办理基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发登记卡。

  一、登记卡申请

  登记卡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食品摊贩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经营食品种类、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及用于小摊贩经营的设备清单;

  (四)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二、受理

  (一)受理机构自收到食品摊贩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登记审批

  (一)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符合登记要求的,核发《食品摊贩登记卡》;

  (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登记卡的,登记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受理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受理期限,当期限内受理的申请数量超过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量时,由受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该期限不计入申请时限。

  四、登记卡延续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登记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卡机关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的,经营者应按新办程序重新申请。

  街道办登记部门应根据申请,在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登记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登记卡变更

  食品摊贩登记卡登记负责人、经营地址不予变更,需要变化的,按新申请登记程序办理。经营品种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深圳市食品摊贩登记申请表;

  2.食品摊贩登记卡原件。

  (二)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准予变更的,登记卡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准予变更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登记卡补发

  (一)登记卡在有效期内,由于登记卡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提出补办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食品摊贩登记申请表;

  2.登记卡补办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申请,自受理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卡的决定。

  准予补卡的,登记卡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发卡日期为补卡审批批准的日期。

  七、登记卡管理要求

  (一)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登记卡编号,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址、登记部门、有效期等信息。经营品种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现场制售食品,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以便随时接收有关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登记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

  (三)食品摊贩登记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行政区代码,第三、四位代表街道代码,后四位数字为登记证流水号。

  (四)食品摊档经区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执法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登记部门应吊销其食品摊贩登记卡,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各街道办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增加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材料的,可报区政府批准后,增加申请资料。

  

  附件:1.食品摊贩登记卡式样

  2.深圳市食品摊贩登记卡申请表

  3.食品摊贩登记受理决定书

  4.食品摊贩不予受理决定书

  5.食品摊贩登记卡不予登记决定书

  6.食品摊贩登记卡注销决定书 

  附件1:广东省食品摊贩登记卡.docx

  附件2:深圳市食品摊贩登记卡申请表.docx

  附件3:食品摊贩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docx

  附件4:食品摊贩不予受理决定书.docx

  附件5:食品摊贩登记卡不予登记决定书.docx

  附件6:食品摊贩登记卡注销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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