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6 > 2016年6月10日第4期(总第111期)
发布机构:区委(政府)办发布日期:2016-08-1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罗府办函〔2016〕132号
《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工作方案
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充分激发社区自治活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建设,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好惠及民生。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深圳市罗湖区深化社区体制改革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实施方案》(罗办〔2014〕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称民生微实事是指社区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贴近生活,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项目,主要包括:(一)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的消除安全隐患项目;(二)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三)健全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娱乐生活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四)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居民生活关爱项目;(五)增进社区邻里关系、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普惠型公益项目。
民生微实事原则上不含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与市区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复。其中,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如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主体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为全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组织协调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标准指引,全程督导制度与程序执行。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民生微实事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社工委是开展工程类民生微实事项目的组织协调责任主体,负责指导街道梳理前期收集的5.8万条建议案及之后常态化“问需”收集到的建议案,建立工程类民生微实事动态项目库,完善工作指引,动态跟进项目实施情况。
区民政局是开展服务类民生微实事项目的组织协调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服务类民生微实事动态项目库,牵头建立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评审专家库,动态跟进项目实施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民生微实事经费保障工作,制定具体报销拨付指引。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区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管、安监等部门制定民生微实事项目负面清单,配合做好各类项目的实施工作及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评审专家库。
区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受理报账业务及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做好预选供应商库招标工作。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民生微实事的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综合平衡社区等各方提出的项目和资金需求,确定具体项目,统筹分配资金、不搞平均主义,依法依规做好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社区党委、居委会、工作站为民生微实事项目征集的责任主体,负责广泛征集居民群众意见,组织社区居民议事会充分讨论并筛选备选项目。
三、项目分类
民生微实事项目分为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
(一)工程类项目
1.工程类必选项目。是指针对老百姓最关注最迫切的问题,前期已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操作程序规范,可在部分特定社区或跨社区实施的工程类项目。
2.工程类自选项目。是指在必选项目之外,各社区可根据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的服务需求,引入的工程类项目。
(二)服务类项目
1.服务类必选项目。是指在前期调研、问需基础上形成,操作程序成熟,居民受益面广,各个社区均可全面推广实施的服务类项目。
2.服务类自选项目。是指在必选项目之外,各社区可根据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的服务需求,引入的服务类项目。
四、建立动态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
(一)项目征集
自2016年1月起,社区党委、居委会、工作站按照“日常征集、分批实施”的原则,通过罗湖社区家园网、罗湖电子政务网、公众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以及各类意见箱、公告栏等媒体,多种方式公开征集居民群众、社区党员、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两代表一委员”、挂点领导的意见、建议,组织社区居民议事会进行充分讨论、筛选,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形成社区备选项目。
(二)建立动态项目库
1.市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市民政局向全市公开征集民生微实事项目,制定相关实施标准,并在“深圳社区家园网”上发布的入选项目。各社区可直接从中甄选,予以复制实施。
2.区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区民政局、区社工委不定期发布服务类、工程类民生微实事项目,制定相关申报指引、实施标准,在罗湖社区家园网、罗湖电子政务网上公布。各申报主体可直接从中甄选,制定项目申报书,向社区申报实施。
(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区民政局牵头,在罗湖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评估专家库基础上,适当增加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等方面的专家,形成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评审专家库。
区住房建设局牵头,聘请法律、建筑工程、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专家,形成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评审专家库。
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及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在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对项目申报书进行预审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再提交社区居民议事会评议。其中,工程类项目的金额原则上由专家评审会议评定,社区居民议事会只评议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五、项目确定
(一)工程类项目
1.申报主体
工程类必选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社区居民、区各职能部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
工程类自选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整理汇总社区各方意见建议,形成项目申报书并进行申报。
2.申报流程
工程类必选项目按以下申报流程进行:
(1)各申报主体向社区“两委”提出项目申报,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对项目申报书进行预审;通过预审且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提交街道办事处,由街道统一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
(2)社区居民议事会评议;
(3)社区第一书记代表街道审定项目;
(4)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工程类自选项目的申报流程按照《罗湖区党政社群社区共治操作流程》操作。若项目有自筹资金,申报主体应向审计部门提交自筹经费证明。
各街道、社区应优先推动实施符合民生微实事要求的消除安全隐患类项目。
(二)服务类项目
1.申报主体
服务类必选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中心。
服务类自选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中心。
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上年度年检合格,或成立半年以上未到年检期限的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年报的,须按规定参加年报。(2)管理制度完善;(3)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能充分动员社区群众参与。
申报主体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的,须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经同意后以社区居委会名义申报项目。
2.申报流程
(1)各相应申报主体向社区“两委”提出项目申报,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对项目申报书进行预审;通过预审且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项目提交街道办事处,由街道统一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
(2)社区居民议事会评议;
(3)社区第一书记代表街道审定项目;
(4)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开展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作人员
补贴等必要的行政统筹费用,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项目实施跟进与管理
(一)项目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确定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原则上服务项目应在1个月内正式开展,工程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工。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明确后续管理养护单位及责任。
(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全程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听取意见建议,进行改进完善,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项目完工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在社区进行公示。
(三)项目审计。5万元至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完工后由区审计局进行限额审计;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确定后先报区审计局审定预算,完工后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结果在罗湖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
(四)项目评议。各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辖区“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党员、居民代表、社区居民议事员以及有关项目专家等,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公众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区民生微实事推进工作专项小组每年组织各街道,采取居民评议、社区居民议事会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开展年度优秀项目评选工作。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区层面由区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总牵头人,负责民生微实事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日常工作由民生微实事推进工作专项小组负责。
各街道成立民生微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络人,制定本街道民生微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执行各阶段具体工作;按要求定期向区民政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街道书记要亲自抓好民生微实事全面推广实施工作,认真加以落实,及时完善实施步骤与细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民意。项目征集应充分体现民意,运用好罗湖电子政务网、罗湖社区家园网、微信公众号、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栏等平台,做到项目决议结果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和评价公开。
(三)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拟开展实施的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需求,在市区配套资金总规模范围内予以安排并编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原部门预算中符合民生微实事使用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可统筹使用。当年确定实施的民生微实事项目需在当年内完成,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予结转、不跨年使用。
(四)遵守规则。民生微实事项目的评议要充分运用《罗湖十条议事规则》。区社工委负责组织议事会议主持人的主持能力培训;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议事能力培训;各街道负责组织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议事能力培训。
(五)多方参与。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筹资,撬动和激发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支持热心公益企业捐赠、赞助、冠名,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小区管理处、物业开发商、社区股份公司、志愿者、义工、各类社区组织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激发居民家园意识和参与社区建设热情。
附件:1.罗湖区“民生微实事”工作部门分工表
2.罗湖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1:罗湖区“民生微实事”工作部门分工表
牵头负责单位 |
相关工作内容 |
进度安排 |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
全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组织协调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标准指引;进行全程制度与程序执行的指导工作 |
全程 |
区委宣传部、区委(政府)办 |
负责做好民生微实事全面推广实施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报送工作 |
全程 |
区社工委 |
工程类项目的组织协调责任主体,动态跟进项目实施情况 |
全程 |
指导各街道梳理前期汇总的5.8万条建议案,整理形成有效建议案,按程序推进 |
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 | |
建立工程类民生微实事动态项目库 |
2016年2月29日已完成第一批 | |
区民政局 |
制定、完善民生微实事工作方案 |
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 |
建立服务类民生微实事动态项目库,牵头建立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评审专家库 |
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 | |
编制“民生微实事”宣传册 |
2016年二季度完成 | |
区财政局 |
做好民生微实事资金安排、做好民生微实事经费保障工作,制定具体报销拨付指引 |
全程 |
区审计局 |
负责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
全程 |
区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管、安监等部门 |
梳理依法应当由政府、物业管理公司、企业承担的服务项目,制定民生微实事负面清单;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评审专家库 |
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 |
区国库支付中心 |
制定相关报账指引,受理报账业务及会计核算行为 |
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 |
区政府采购中心 |
做好预选供应商库招标工作 |
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 |
街道办事处 |
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 |
全程 |
社区两委 |
民生微实事项目征集的责任主体 |
全程 |
区财政、住房建设、审计、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 |
梳理省、市招投标相关政策,结合省委巡视组意见,制定印发罗湖区“民生微实事”项目招投标制度 |
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 |
区社工委、民政、住房建设等与必选类项目相关的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 |
按照必选类民生微实事要求,尽快推进相关工作 |
2016年一季度完成 |
附件2:罗湖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
类别 |
内 容 |
承担部门 | |
1 |
安全生产类 |
依法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
物业服务企业 | |
2 |
依法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
物业服务企业 | ||
3 |
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
物业服务企业 | ||
4 |
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物业服务企业 | ||
5 |
小区安全宣传栏建设 |
物业服务企业 | ||
6 |
定期填报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系统 |
物业服务企业 | ||
7 |
小区应急设备设施和器材建设 |
物业服务企业 | ||
8 |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物业服务企业 | ||
9 |
核查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安全资质证照 |
物业服务企业 | ||
10 |
小区应急设备设施和器材的维保、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
11 |
业主自有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安全维保、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
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
物业服务企业 | ||
13 |
城市管理类 |
清扫保洁 |
有物业管理小区 |
物业服务企业 |
14 |
分类垃圾桶设置 |
城中村 |
股份公司 | |
15 |
有物业管理小区 |
物业服务企业 | ||
16 |
照明设施建设 |
城中村 |
股份公司 | |
17 |
有物业管理小区 |
物业服务企业 | ||
18 |
物业管理类 |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
19 |
共用设备(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未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运营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
序号 |
类别 |
内 容 |
承担部门 | |
20 |
物业管理类 |
特殊设备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的日常养护、维修 |
物业服务企业 | |
21 |
物业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小规模维修。维修工程现场勘查,维修实施过程监督 |
物业服务企业 | ||
22 |
物业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中、大规模的委托维修及更新改造。维修工程现场勘查,维修实施过程监督 |
物业服务企业 | ||
23 |
小区共用设施(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体育健身设施、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
24 |
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
25 |
公共秩序维护(进行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巡视工作(不含住户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 | ||
26 |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
27 |
小区内的地面坍塌隐患或险情处理 |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 ||
28 |
小区管理范围内,或具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边坡防护、治理 |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