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5 > 2016年1月11日第4期(总第107期)
发布机构:区委(政府)办发布日期:2016-01-11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民生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府办〔2015〕19号
《深圳市罗湖区民生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民生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民生项目的计划协调和统筹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罗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实行民生项目计划管理,旨在建立全区民生项目事前统筹计划的管理运行机制,避免民生项目资金投向随意、分散、重复等问题,推动我区合理规划、科学高效地决策实施民生项目,全面推进全区民生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罗湖区政府全部或部分利用本级财政预算出资,或提供土地、人力、服务等资源,直接服务于广大群众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项目性质划分,本办法所称“民生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基本民生。即为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提供大致公平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收入分配、住房、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二)底线民生。即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和服务。
(三)热点民生。即推进和实施教育、卫生、文体、劳动就业、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宜居社区创建和巩固提高、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按项目形态划分,本办法所称“民生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工程、减灾防灾建设等;
(二)货物类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采购;
(三)服务类项目。包括设计、勘察、监理、咨询、中介、道路清扫、印刷、宣传资料制作、文体活动组织及各类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 民生项目纳入计划管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合理性。民生项目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及统筹考虑,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预期。
(二) 可行性。民生项目经过征询公众意见,预期目标明确,项目能顺利进行。
(三)不重复性。对于服务对象相同、服务功能相近的民生项目,应尽量合并实施、资源共享,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七条 通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民生项目,开展党政社群社区共治、实施“民生微实事”产生的民生项目,由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民生项目,以及由社区基金支持的民生项目等四类民生项目,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2015〕14号)、《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党政社群社区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罗办发〔2015〕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深圳市罗湖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罗办〔2012〕26号)、《深圳市罗湖区深化社区体制改革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法治化实施方案》(罗办〔2014〕8号)等文件执行,不以具体项目单独列入本办法中的计划申报。
每年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将各自所负责的上述民生项目计划情况报区社工委备案,便于实施全区民生项目计划统筹。
第八条 年度内未列入计划管理但因客观需要必须临时增加实施的应急民生项目,须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区社工委备案。
第三章 领导协调机构
第九条 建立区民生项目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区长担任,召集人由成员单位分管区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社工委、区人大财经工委、区发改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区政协办共9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全区民生项目的计划协调和统筹管理;
(二)专题研究民生项目计划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议定全区各单位民生项目申请;
(四)协调推进民生项目建设和宣传;
(五)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社工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以及其它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区社工委负责收集汇总全区各单位民生项目申请情况,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民生项目的计划立项工作。
第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民生项目计划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建设以及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社区基金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国库支付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民生项目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民生项目进行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十九条 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民生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单位,根据《民生项目计划》指引,负责拟定并申报本单位民生项目的初步计划列入计划管理。
第五章 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民生项目计划管理通过在OA协同办公系统设立民生项目计划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民生项目计划申报、汇总、统计、查询、反馈等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民生项目计划管理按照计划申报、归类整理、会议审定、发布计划、成果反馈等5个步骤运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申报(时间要求:每年9月30日前)。各民生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拟实施的民生项目,提出初步计划,初步计划包括项目内容、资金预算、投向计划、完成时限和预期效益等,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纳入全区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归类整理(时间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的民生项目进行汇总、梳理和甄选,形成全区民生工作年度建议计划草案,征求各民生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定(时间要求:每年12月30日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民生项目年度计划,同时研究议定相关议题。
第二十五条 发布计划(时间要求: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联席会议发布《民生项目计划》。民生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按照《民生项目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报批、立项、执行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成果反馈(时间要求:下一年11月30日前)。各民生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民生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