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区委(政府)办发布日期:2016-01-11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11-30 AI脑图

罗府办〔2015〕20号

  《深圳市罗湖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发展研究中心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决策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和运作,依据《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8号)和《深圳市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罗府办〔2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研究中心是负责区决策咨询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维护的主要承办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

  第三条  专家库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资金给予保障,列入主办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专家库的职能与运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受区委、区政府或全区各部门的委托,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工作,就发展战略、规划建设、重大决策、决策实施、决策评估等方面,开展研究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可通过列席相关会议、参加决策论证、参与起草文件、开展专项调研、举行专题座谈、委托课题研究、举办培训讲座、参与项目评审、进行政策解读等方式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设立发展战略、区域经济、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资源环境等六个小组,每个小组20人左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新设或调整组别。

  第七条  主办部门通过举办工作会议、编印研究报告、刊发决策建议、设立微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将专家咨询意见报送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成果转化。

  第八条  主办部门应将专家名单、专业特长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区协同办公平台上及时公布,供全区各部门联系选用,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共用。

第三章  专家的选拔与聘用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积极性高。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由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主办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推荐,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以区政府名义聘任,并颁发聘书。专家聘书按照统一格式监制,由区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专家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聘期届满后,如需继续聘用,应履行续聘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办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增补专家,增补专家与同届专家到期一并换届。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决策咨询有关的工作资料;

  (二)参与决策咨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四)独立发表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三)对所主张的决策咨询意见署名负责;

  (四)对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对法定回避情形负有主动回避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以决策咨询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二)不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专家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定期向专家通报区政府工作动态,提供有关资料;

  (二)为专家订阅赠送开展决策咨询必需的期刊资料;

  (三)以区政府名义邀请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保障;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专家工作报酬。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会同区信息中心在协同办公平台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功能模块,将区政府和各部门专家库纳入系统管理,实现在线运行。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定期对专家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除聘任:

  (一)不履行或不胜任专家职责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区利益和形象行为的;

  (三)专家本人提出解除聘任申请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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