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5-01-2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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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30日)

  罗府办〔2014〕26号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  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标准、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资源有序开发、现行政策落实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适用对象主要为罗湖区大望、梧桐山的原村民,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一)截至2013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大望、梧桐山股份合作公司股民,包括1992年农村城市化及后来因继承、转让形成的股民和农村城市化时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享有一定比例分配的股民(通过转让、赠送、买卖得来的非原村民的股民除外),享受本次补贴。

  如果1个股民因去世或其他原因将其拥有的1份股权继承或转让给2个以上的股民,此类情形受益的若干股民只能享受1份补贴;如受益的若干股民均有享受本次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1个股民持有若干人份股权的,只享受1份补贴。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办理继承、转让等手续无法确认股权受益人的,不列入本次补贴范围。

  (二)在中国境内的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股民,其配偶和子(含媳妇)女(1992年6月30日前出嫁女除外),并且该配偶和子(含媳妇)女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境内居民,享受本次补贴。

  (三)大望股份合作公司的女股民嫁到梧桐山社区,该女股民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大望社区已享受补贴的,不能在梧桐山社区重复享受补贴,如在大望社区没有享受补贴,可以选择在梧桐山社区享受补贴。

  梧桐山股份合作公司的女股民嫁到大望社区,该女股民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梧桐山社区已享受补贴的,不能在大望社区重复享受补贴,如在梧桐山社区没有享受补贴,可以选择在大望社区享受补贴。

  (四)截至2013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1992年6月30日城市化前农转非,世代居住大望、梧桐山社区,没有正式工作,没有房屋出租、生活比较困难的。

  第三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7200元。

  第四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在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时间暂定3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四类人员中,不得重复享受本次补助。凡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退休人员的;

  (二)原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因违反有关政策被辞退的;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户口外迁或注销,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公务员、职员的;

  (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尚在服刑期内或死亡的。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补助适用对象条件的说明:

  (一)补助对象原则上为2013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户籍原村民。

  (二)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户口外迁的原村民,这部分人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户口外迁,失去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基本条件,不予补助;若在补助期间户口外迁,则生态保护专项补助金发放至迁户当月止。因读书、当兵而户口外迁的可继续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直至完成学业或服完兵役。

  (三)对于2013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并已取得港澳台或国外居住权的户籍原村民,享受本地集体分红的,给予补助;不享受本地集体分红的,不予补助。

  (四)在实施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所有服刑人员不给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服刑人员期满释放的,由释放当月起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五)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若补助对象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政策的,则从其条件发生变化当月起,停发其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第八条  所有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均剔除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退休人员,因此,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有正式工作的人员不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于有无正式工作和是否正式职工的界定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招调工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

  (二)由于目前银行、电信、邮政、供电、保险等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招工方式转变,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月收入达到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有正式工作,不予补助;对于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月收入未达到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视为没有正式工作,申请人需要出具工作收入证明(见附件1)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三)对原已招工,但又下岗人员。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2013年12月31日前下岗有安置的人员,包括:

  1.下岗时由单位一次性或每月发放补助的;

  2.企业改制时持有公司股份的;

  3.原单位继续代交社保金的;

  4.已重新安排工作的。

  上述四类人在原单位下岗后已作妥善处理,故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二种:2013年12月31日前下岗并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没有安置的,视为没有正式工作。若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期间重新有正式工作的,自有正式工作当月起停发。

  第三种:因违反有关政策被辞退的人员,不予补助。

  第二章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报、考核程序

  第九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所有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环境,支持大望、梧桐山社区的保护与转型,配合政府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生态保护不力以及不配合政府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相应取消、停发或扣减其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一)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发生以下任一行为的,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考核裁量标准,停发或扣减相关责任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1.破坏生态环境(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破坏水库生态、污染环境等)的;

  2.污染环境(如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产生较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3.违法抢建抢种(包括在水域非法养殖)的;

  4.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经营非法小作坊的;

  5.不配合政府进行公益项目、重大项目开发建设的;

  6.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的。

  (二)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刑事犯罪的,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其个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服刑期满释放后,由释放当月起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停发期间的补助金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条件的人员,须由申请人据实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格认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无填写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代为填写。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站为主,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审核《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表》后填写初审意见,报东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资格认证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考核。对存在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申请人,由东湖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实施具体考核裁量标准,填写《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见附件3)并按考核裁量标准审核、实施。

  第十五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将符合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申请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考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15天。东湖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公示期间要对辖区群众做好相关说明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东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东湖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予以复核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东湖街道办事处按照核定的最终补助人数和金额,填制《深圳水库核心区(大望、梧桐山社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向罗湖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东湖街道办事处收到补助资金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个人账号。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罗湖区财政局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东湖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补助政策的严肃性,对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顺利发放。对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补助人员申请资格;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数据错漏、情况失实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弄虚作假的,以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政策发布和名单公示期间,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明工作,对政策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工作,必要时罗湖区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世代”,是以申请人为第一代,往上追溯到第三代。

  本办法所指“本地区”,是指大望、梧桐山社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财政局(集资办)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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