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5-01-2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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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8日)

  罗府办〔2014〕31号

  《深圳市罗湖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

  道路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市政道路建设,完善辖区路网结构,缓解交通压力,改善出行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市政道路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区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由区政府确定项目投资人,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后,政府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贴。

  第三条  市政道路产权属政府所有,由政府指定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建筑工务部门负责受理投资人提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申请,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概算编制及报批,签订监管协议和协调及监督投资人开展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验收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重建部门和所在街道办,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概算审批;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监督管理;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管理和监督;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其他有关部门按《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区政府投资及采购审批效率的通知》(罗府办〔2012〕25号)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验收、移交和日常管养等工作。

  第八条  涉及规划国土等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依照市里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或有关专项规划,有意向的投资人可向区建筑工务部门提出建设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拟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建设资金筹措等内容。区建筑工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存在问题等进行初步调查,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区建筑工务部门根据区政府关于项目投资人的审定结果,组织投资人完成项目建议书及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区建筑工务部门按程序将项目建议书、概算等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总概算,即为项目的计划总投资。

  第十二条  区建筑工务部门根据概算批复与投资人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政府补贴,并明确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投资人应依法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等签订项目建设相关协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补贴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施工建设。区建筑工务、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内容、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责令相关主体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区建筑工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投资人申请,区建筑工务部门核报

  区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实际投资小于或等于计划总投资的,按区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额49%申请补贴,其余投资由投资人承担;审定实际投资大于计划总投资的,按原计划总投资的49%申请补贴,其余投资由投资人承担。

  第十六条  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投入,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由投资人向区建筑工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建筑工务部门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补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投资人违反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工期延误、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等,由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区建筑工务部门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已规划待建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道路附属公共设施申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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