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4 > 2015年1月20日 第6期(总第103期)
发布机构:区委(政府)办发布日期:2015-01-2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2014〕25号
(2014年9月24日)
罗府办〔2014〕25号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目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目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加强政府对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充分考虑市场发育程度和财力状况,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稳妥有序地推进。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以事定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坚持“以钱养事”改革方向,政府购买服务不额外新增财政资金,而是调整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在既有财政预算中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确定服务经费统筹安排。要坚决防止既购买服务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购买主体
(一)使用行政编制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
(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行政类和公益性一类及部分二类事业单位。
(三)经批准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四、承接主体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依法取得相关专业资质、许可等。
(二)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武装组织、公安反恐安保、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4.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六、购买服务目录
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目标,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社会公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订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动态调整。目录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目录的编制应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向,明晰政府职能边界,核减资质认定等项目,与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衔接,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二)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综合评估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相比,能够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财政成本明显上升的项目,要慎重推出。
(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目录分批发布,条件成熟的,先发布实施,条件暂不成熟的可通过试点逐步推进,待成熟后纳入目录。目录偏重指导性,目录内事项原则上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执行;目录外的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环节把关。
七、购买方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二)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八、购买程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购买主体的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和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报区政府审定,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由各购买主体执行。
(三)财政部门每年依据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结合罗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的限定标准,区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按照限定标准执行。
(四)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竞价、跟标以及预选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且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由各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各购买主体在购买的实施中,同样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健全交易规则,将项目竞争及评比遴选等操作实施环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管理,条件成熟的项目,全过程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购买。
为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依据购买服务目录的同类服务,结合罗湖区的实际工作情况,各部门通用的服务项目由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预选供应商的方式建立预选供应商库,专业部门通用的服务项目由专业部门在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预选供应商的方式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各采购部门在预选供应商库中采取直接选购法、抽签法、竞价法的方式之一确定供应商。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建立的预选供应商库或已签订服务合同的项目,在合同到期后依据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的,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九、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十、履约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确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情况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与合同目标的实现。
购买主体应将服务合同报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
(二)绩效评价是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和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项目合同的后续监管,建立履约评价体系。
十一、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和监管规则,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与部门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编制管理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四)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承接主体的相关业务资质及条件,参与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部门细化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标准和建立本单位购买服务项目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八)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九)部门联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上述各部门协调配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提出要求,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二)本实施意见中作为承接主体之一的其他机构,是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定设立的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以及一些根据个别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不在工商、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罗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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