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4 > 2014年7月2日第4期(总第101期)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4-07-1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5月26日)
罗府办〔2014〕14号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安监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社区工作站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罗发〔20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社区工作站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促使社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第三条 各社区工作站实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机制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各级人员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社区各级人员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负责人是协助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社区协助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社区工作站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专干)是社区协助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协助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协助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第二章 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设置安全专干;按照“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明确本社区各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机制;
(三)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等有关要求进行安全巡查,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治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积极监督和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建立完善辖区内企业、“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根据有关要求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机制,对本辖区存在的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大、紧急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在隐患整治过程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业主和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工作;
(七)落实市、区、街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本辖区发生安全事故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社区协助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提出解决方案;
(三)建立健全本社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成立一把手参加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社区配齐1名安全专干负责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明确本社区各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落实本社区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确定各相关网格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明确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组织本社区工作人员开展辖区各类场所的安全生产巡查,加强对村股份公司、物业管理单位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的指导与监督,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及时上报街道或有关部门;协助街道及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六)按照“一户一档”等要求建立健全本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八)落实市、区、街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合建立社区应急救援体系,每年组织、督促两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须第一时间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社区工作站的安全专干是本社区协助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协助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本社区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二)按照“一户一档”等要求建立健全辖区企业、“三小”场所等单位的基本信息档案和排查整治工作台账;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三)指导和督促社区有关人员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安全管理网格化的有关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同时核查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并将开展安全隐患巡查及监督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四)积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及时上报街道或有关部门;协助街道及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五)采取多种形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六)及时掌握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向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七)发现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须立即向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社区工作站其他有关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巡查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及上报等工作;及时掌握负责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汇报;
(二)协助安全专干建立辖区企业、“三小”场所等单位的基本信息档案和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三)协助安全专干对负责区域安全隐患整治进行跟踪落实;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五)发现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它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须立即向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九条 区财政应加强和确保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各社区工作站应配置至少1名安全专干,确保社区工作站各级人员安全生产网格化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安全专干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力,掌握必要的计算机操作等技能。安全专干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产生且必须经过区安委办组织的全面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区安委办要建立社区工作站从事安全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机制,不断加大对社区工作站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社区的安全监管水平。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站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和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对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考核机制,考核对象为社区工作站。考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安委办对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机构,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并认真组织考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考核方案及相关内容须在考核工作实施前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社区工作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性及基础性工作、日常工作及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和水平、以及安全事故控制结果等情况,具体可参照《罗湖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考核评分表》,并报备区安委办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制度性及基础性工作考核对应的内容实行否决制,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和优秀等次(详见《考核评分表》第一部分)。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及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和水平考核采取季度考核方式进行(详见《考核评分表》第二部分)。
街道办事处现场检查组抽检考核。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周期内在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区随机抽选一定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抽检对象:(1)安全巡查工作落实情况(巡查率):检查社区工作站及有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治理等工作、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巡查和督促治理工作等;(2)现场检查社区工作站的巡查真实情况(准确率),包括与巡查记录进行对比、现场发现的隐患是否属于长期存在等情况;(3)考核工作绩效(整治率):通过对抽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进行检查评估,衡量其中由社区工作站协助负责的工作内容的绩效。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控制结果的考核根据区安委办年底统计和通报的事故情况进行(详见《考核评分表》第三部分)。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站的季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可评为良好等次;得分为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可评为一般等次;得分为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遇有小数的采取四舍五入)。
年度内有2次季度考核为较差等次的,该社区工作站年度考核直接定级为较差。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在每季度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依据考核得分评定各社区工作站的考核等次,提出考评意见,并进行通报和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符合下列情况的社区工作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每季度进行一次。
(一)对本季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站奖励10000元,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本季度考核为良好等次的社区工作站奖励6000元,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区安委办年底统计和通报的事故情况,对于年度内没有发生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死亡事故的社区工作站,由区安委办每年给予10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区工作站的奖励经费在全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由区安委办根据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报送备案的考核结果向区财政申请奖励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金作为社区工作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奖励等费用使用。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充分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区安委办对各街道报送备案的考核情况及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对考核的组织开展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奖励经费或者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罗湖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罗办〔2012〕20号)的有关要求纳入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范畴。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社区工作站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的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且其主要负责人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做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安委办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工作站安全专干到位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网格化情况以及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逾期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一把手对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并向区安委办通报,检查和通报情况纳入本社区工作站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站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或对安全生产工作弄虚作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社区工作站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年度”是指自然年,是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专干”是指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人,其职责可以是专职或兼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罗湖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及奖励办法》(试行)(罗安〔2009〕1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