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4 > 2014年7月2日第4期(总第101期)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4-07-1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6月29日)
罗府办〔2014〕16号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
查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平安罗湖,巩固2012-2013年全区出租屋“房中房”专项联合整治成果,全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确保房屋、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按照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是指变更房屋内部房间布局重新再分割租赁过程中涉及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通俗称为出租屋“房中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查处的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存在擅自变动或者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
(二)存在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房屋卧室、起居室(厅)、书
房或厨房上方情形的;
(三)存在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高度和层数、改变建筑用途、超出建筑红线范围违法建设情形的;
(四)存在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情形的。
第四条 房屋分割出租过程中不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暂不列入本办法处理的范围。
第五条 城中村(旧村)内房屋存在分割出租行为的暂不列入本办法处理的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的具体查处工作;同时采取部门联合推进的方法,区属或驻区各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街道的综治、安监、房屋租赁、规划土地监察、公安派出所以及社区工作站等部门开展对本辖区房屋分割违法行为的排查核实、安全检查、执法查处等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安全整改等行动;负责受理本辖区房屋分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负责本辖区的政策宣传和人员劝导工作,劝导出租人配合查处整治工作,自行整改,引导承租人租住安全的房屋。
第八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为我区房屋出租分割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汇总各街道、各部门的查处工作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查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房屋分割出租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调查、认定、处罚及强制执行工作,并牵头组织开展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范围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房屋租赁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出租屋综管所开展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并会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开展对各街道出租屋综管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房屋分割出租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租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调查、认定、处罚及强制执行工作。
第十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分割出租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调查、认定、处罚及强制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罗湖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各街道办、各部门对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和强制执行工作;对执法检查和强制拆除现场发生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迅速依法制止、处理,保障查处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加强出租屋周边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的发现、转发、处理、回复等工作流程全部纳入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每项工作均须按照系统规定的时限完成。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会同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区监察局进一步完善改进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将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单列为一项问题类型,设定处理流程和系统监察点,并做好各相关单位的系统操作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街道社区出租屋综管站负责开展本辖区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的日常排查、信息录入和案件初次转发工作。
各街道社区出租屋综管站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及时将所涉房屋的基本信息、排查情况等信息录入上传至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
排查信息录入后,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根据排查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的,在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内录入调查核实情况、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材料,并将案件转发至本街道相关部门或区属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的,在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内录入调查核实情况、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材料后予以办结。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管辖的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分别
转发给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案件接受部门在接收系统转发来的案件后,依职权对房屋分割出租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上传反馈至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各案件接收部门将本部门的处理结果统一报送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再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汇总后上传反馈至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
因案情复杂、执法程序等原因导致无法在反馈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的,可另进行二次反馈。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系统转发来的案件存在异议,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可以申请退件。申请退件应通过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各街道综治办负责退件申请的审核和二次转发工作。各街道综治办在收到退件申请后应立即开展核实工作,同意退件的通过系统二次转发给有相应查处职责的部门,不同意退件的则退回原承办部门继续查处。
各街道综治办二次转发或退回原接收部门的案件,不得再次申请退件。
第四章 监察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在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问题类型中对各监察对象设置监察点,分别在工作任务办理时限到期前发出预警提示和在办理时限过期后发出黄色警告、红色警告。
第十八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通过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对各街道、各部门的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情况予以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通过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对各街道、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制定一期工作通报并抄送相关区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街道的实施细则,并于本办法施行之后的一个月内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如因工作需要而作整体调整,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及区监察局应做好系统衔接及培训指导工作,确保房屋分割出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项流程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