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4 > 2014年7月2日第4期(总第101期)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4-07-1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6月20日)
罗府办〔2014〕15号
《深圳市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制度,加强在饭堂食材采购配送招标过程中对食材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责任规定和监督管理,确保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规范有序和阳光透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预选采购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
本办法中的罗湖区机关饭堂包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罗湖公安分局、罗湖法院、罗湖检察院、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饭堂。
本办法中饭堂食材仅包括食品原材料,不包括饭堂采购的碗碟器具等材料。
罗湖区各机关单位关于饭堂食材采购配送的采购组织形式为预选采购,各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为直接选购法。
第三条 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采用预选采购方式,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开透明、择优入选原则,公开招标预选出一定数目的供应商,组成预选供应商库。预选供应商库有效期限为三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各采购单位自行在库中择优自选一家供应商负责本单位的饭堂食材采购配送,签订具体项目合同。
第四条 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中所有品种的配送价格原则上按市场浮动情况每个月定价一次。定价方式由采购方组成4-6人的市场价格调查小组,前往深圳市内三家以上农批市场实地调查了解市场价格行情,通过随机抽查市场摊位的价格,取中间价汇总成价格调查表,作为采购方和供应商结算价格的定价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当期执行的价格表。价格表每月确认一次,在价格调查小组核价确认后,当天在采购方饭堂内进行公示。由采购方在原定价格失效前3天确定新的价格,并告知供应商。定好的价格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30天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采购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特殊品种的价格按市场零售价下浮10%的比率范围内进行确定。
价格调查小组成员任期一年,其确定、变更应在各采购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次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入选、规范高效、诚信履约、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中,已自行签订饭堂食材采购配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继续执行原合同;在合同到期后,执行本办法规定。
已自行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示其与供应商签订的履约合同原件以供查验,同时交合同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 各采购单位应在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自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有关条款规定签订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就履约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在不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相冲突的前提下,各采购单位可在具体项目合同中自行与供应商约定其他服务条款。
各采购单位与预选供应商签订具体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签合同,也可在预选供应商库中另选一个供应商签订具体项目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 各采购单位负责对各自选定的供应商提供的采购配送服务进行验收和履约评价。采购单位应对选定的供应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采用现场检查、项目跟单反馈等方式严格考核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以《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形式报区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发送各采购单位。
第九条 采购单位不按本办法及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预选供应商提供的食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与采购单位签订具体项目合同的供应商应将所有承接的采购项目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档案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合同、项目专项服务小组成员配备表、每次定价确认情况表(需有双方代表签字)等。每月底之前必须向采购单位递交当月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的书面稿,其中信息内容的数量与金额合计数需与开出的发票数额相符,作为对预选供应商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货物质量,与采购单位签订具体项目合同时供应商需缴纳人民币5-10万元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各采购单位自行收取。合同正常履行结束后即无息退还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供货商货品出现质量问题、送货超时、服务不到位,投诉多次无效,或供应商中途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与采购单位签订具体项目合同的供应商应按招标要求、投标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履约,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罗湖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预选供应商的相关信息。预选供应商如有质疑,可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所反映问题进行答疑,若对答疑不服的,在收到答疑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投诉,区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自动放弃资格或在合同履约期间被取消资格的预选供应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剔除出预选库。当剔除的供应商达到规定比例,或因采购项目内容增加、范围扩大导致预选供应商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预选供应商库予以补充,新补充入库的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的失效日应当与原供应商库一致。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后的合同执行期内,出现以下任何行为情况之一者,经认定证据充足的,报区财政部门批准暂停或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扣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等处理: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预选供应商库资格的;
2.因行贿、受贿、串通竞价、非法转包、挂靠等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3.在预选供应商库有效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4.擅自变更或中止采购合同的;
5.所供货物或服务以次充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不配合、不协助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或谈判约定以及采购合同的要求全面真实履约,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8.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预选采购项目要求的入选资质条件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
9.无正当理由,被采购单位邀请后不参与谈判或谈判约定后拒绝签订合同履约的;
10.经过2次以上(含2次)的有效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有效投诉指的是供应商被投诉内容经查证属实确定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具体项目承包合同内有关规定的事实;
11.在预选库内的三年服务期限内未按要求保留项目资料档案的;
12.拒绝执行预选采购有关规定,未按时向采购单位报送当月采购项目相关执行情况信息数据达到三次的;
13、造成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的;
14.在预选采购有效期内响应次数相对于受邀请总数的比例未达到百分之六十或者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比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配送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本次预选供应商招投标过程中及中标后在预选库的三年服务期限内,因违反上述要求被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的,将被永久取消其参与以后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