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4 > 2014年5月30日 第3期(总第100期)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4-06-09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2014年3月8日)
罗府办〔2014〕8号
《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我区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政策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实行奖励补助。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罗湖区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我区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后,自愿采取宫内节育器、皮埋、输卵(精)管结扎(含医疗手术的同时实施双侧输卵管结扎)等长效节育措施和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人流、引产),可享受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罗湖区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罗湖区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我区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享受奖励或补助金。
(一)奖励补助对象
罗湖区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罗湖区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我区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经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院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或落实补救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妻。
(二)奖励补助标准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落实宫内节育器、皮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输卵(精)管结扎的,一次奖励人民币2000元。
2.政策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补助:妊娠14周以内落实人流补救措施和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落实引产补救措施的,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00元。
3.同时施行以上两类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奖励补助。
第四条 奖励补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夫妻向所属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奖励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同时提供落实手术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经居住地查验合格《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居住证或“限期补办通知书”。(上述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奖励补助资格进行初审,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计生科。
(三)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审批。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对《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签注意见后按月上报区卫生人口计生局。
(四)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对街道办事处计生科报送的材料(汇总表、名册表)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 奖励补助金的发放
奖励补助金按每月发放一次,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在审核备案后将奖励补助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下拨款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补助金发放到奖励补助对象手中。
第六条 资金来源
落实宫内节育器、皮埋、输卵(精)管结扎、人流、引产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每年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奖励补助专项资金实际发放数额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追加解决。
第七条 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奖励补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奖励补助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二)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确认奖励对象,编制当年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信息,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负责发放奖励补助金。
(三)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制度和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严密的规章制度,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此项工作列入当年党政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实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0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