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2 > 2012年9月27日第7期(总第85期)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3-07-03
名 称: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2年7月30日)
罗办〔2012〕31号
《深圳市罗湖区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权威、有效、顺畅、快捷的公共信息和突发事件新闻传播及沟通渠道,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罗府〔2010〕8号)及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罗湖区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三级负责制。区委、区政府,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派出所、各社区工作站、学校及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各设1名新闻发言人和1—2名新闻发言人助理,新闻发言人及其助理组成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的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助理由各单位内设部门媒介素养好、政治素质高的负责人担任。
罗湖区各级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罗湖区各级新闻发言人职责如下:
(一)准确发布各类政务信息;
(二)及时回应突发事件;
(三)解释说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
新闻发言人通过履行职责,准确且有效地传达所代言的党委、政府部门的立场和政策,及时收集媒体的意见,让相关部门作出及时反应,同时为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满足媒体的报道需要。
第五条 罗湖区各级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统筹并做好本单位新闻发布相关事务,准确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高党委、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及时回应突发事件,回应媒体提出的各类问题,解释说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三)收集新闻媒体、公众关于本单位的重要舆情信息,初步分析和研判舆论导向。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沟通,积极做好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接待和接受采访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新闻发布
第一节 日常新闻发布
第六条 罗湖区各级新闻发言人有权为本部门组织媒体采访活动。即通过邀请媒体参加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引导各媒体与公众关注所在部门和工作;通过成功的、有创意的活动,塑造所在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罗湖区各级新闻发言人有权进行本部门的常规新闻发布。即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新闻发布活动,包括正式的新闻发布和非正式的新闻发布。
(一)正式的新闻发布通常有三种发布形式:新闻发布会、单独或联合采访、考察采访。
(二)非正式的新闻发布通常有两种发布形式:新闻讨论会、背景吹风会。
第八条 举办日常新闻发布会要注意以下事项:对所有媒体开放,发布的内容应该全部公开。
第二节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第九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须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应尽可能在突发事件演变成危机之前及早进行新闻处置,要反应迅速、动作敏捷,同时绝不能对媒体掩盖事实。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处置机制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新闻发布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舆论回应
第十二条 罗湖区各单位各部门回应处置媒体舆论监督工作流程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每日收集整理各类媒体(含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有关罗湖的重要舆情,编辑《罗湖每日舆情关注》(电子版),第一时间报送区领导,抄送区委(政府)督查室,并在“每日舆情关注”QQ群共享(QQ号:213828095)。
(二)区委(政府)督查室根据《罗湖每日舆情关注》,对各类新闻报道进行梳理,对问题型报道及时立项督办,明确工作任务、办理单位和反馈时限,即时通过行政监察系统交予相关单位办理。
(三)各单位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应根据区委(政府)督查室的督办意见,对涉及本辖区或本部门的问题型报道,第一时间交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核实。
(四)对于经核实后,反映情况属实的媒体报道,如事件仅涉及单个部门,由该部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协调相关责任部门于当日立即行动,妥善解决处理或予以回应。处理情况由责任部门报送到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再由新闻发言人(或授权发言人)向相关媒体反馈。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可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回应媒体舆论监督:
(一)书面将处理情况告知相关媒体;
(二)新闻发言人(或授权发言人)约见媒体,详细介绍处理情况或就具体问题进行回应;
(三)邀请相关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第十四条 问题型报道如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则应采取以下方式妥善回应和处理:
(一)各单位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第一时间协调相关内部部门进行处理,并就本单位涉及舆情拟定回复内容;
(二)当天16:00时之前,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舆情涉及部门和单位就回复内容进行沟通协调、汇总,经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媒体;
(三)对于舆情影响较大的报道,在回应刊发媒体的同时,可协调区委宣传部,采取给多家媒体发布统一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避免单一媒体片面摘取或错误解读回复内容的风险。
第十五条 对于经核实后,反映情况有出入的问题型报道,由责任单位将相关事实情况报送到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应于第一时间与相关媒体沟通,以书面或约见记者的形式对反映情况有出入的媒体报道予以澄清,以正视听。约见记者时,尽可能安排新闻发言人与责任单位负责人一同出席。
第十六条 对于已立项督办的问题型报道,办理单位应在区督查室规定的反馈时限内将办理情况通过行政监察系统进行反馈,反馈情况要全面翔实。区委(政府)督查室及时整理汇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作督查通报。
第十七条 回应媒体舆论监督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回应媒体舆论监督,关键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立即(或短期)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或抓紧)处理,尽快解决;对于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
要将其列入议事日程或制订工作计划,穷尽办法,持续推进,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善用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公众、舆论长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三)善待媒体舆论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支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问责及责任
第十八条 区委(政府)督查室根据《罗湖每日舆情关注》等资料,形成《关于各类媒体有关罗湖问题型报道督办任务分解表》并立项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解决未果,或被媒体连续曝光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由区委(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120分钟内无故不进行第一次公开发布,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专门列出新闻发布工作内容,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放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回应社会热点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罗湖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