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3-07-03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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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28日)

  罗府办〔2012〕23号

  《深圳市罗湖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1〕1404号),结合本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罗湖辖区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以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约定节能目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全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用能单位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点范围为商贸、酒店、建筑、工业、交通、物业管理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主要改造内容包括: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或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罗湖辖区范围内实施的节能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年节能能力)30吨标准煤以上(含30吨,下同),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正式的能源管理合同及节能改造方案;

  (四)项目的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应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实现在线监测,并与相关监测平台联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照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七)热电联产类项目;

  (八)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第八条  经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节能减排实施细则(试行)》(罗府〔2012〕16号)按节能效果和实际投资总额,给予节能服务公司财政奖励,财政奖励资金从罗湖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罗湖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在罗湖电子政务网(www.szlh.gov.cn)上依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节能减排实施细则(试行)》(罗府〔2012〕16号)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用能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用能基本情况;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特色和典型性分析;

  (五)其他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用能单位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只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或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证明;

  3.节能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经审计的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等级在A级以上信用证明或银行提供的授信额度及资信证明;

  6.双方签署的正式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复印件;

  7.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证明材料;

  8.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节能减排实施细则(试行)》(罗府〔2012〕16号)相关程序组织认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内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申请认定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停止受理该节能服务单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申请;已认定的,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其认定,同时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取消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格:

  (一)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与用能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项目情况、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合同双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六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节能减排实施细则(试行)》(罗府〔2012〕16号)规定的有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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