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1 > 2011年8月2日第4期(总第75期)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11-08-0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011年7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统计局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我区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快速汇总任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区常住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3]为923423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774805人相比,十年共增加148618人,增长19.18%,年平均增长率为1.77%。
二、家庭户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4]292150户,家庭户人口为715556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45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62人减少0.17人。
三、性别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465533人,占50.41%;女性人口为457890人,占49.59%。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58下降为101.67。
四、年龄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09078人,占11.81%;15—64岁人口为786800人,占85.21%;65岁及以上人口为27545人,占2.98%。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0.42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1.5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15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907754人,占98.30%;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5669人,占1.7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142288人,增长18.59%;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6330人,增长67.78%。48个民族在我区常住人口中有分布。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212323人,占22.99%;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267142人,占28.93%;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291676人,占31.59%;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93407人,占10.12%(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3235人上升为22993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32132人下降为28930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36285人下降为3158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12009人下降为10115人。
全区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5258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3748人,文盲率[5]由1.31%下降为0.57%,下降0.74个百分点。
七、人口地区分布
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
街 道 |
常住人口(人) |
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
黄贝 |
111374 |
14850 |
南湖 |
90301 |
34335 |
桂园 |
82107 |
35699 |
东门 |
90927 |
43926 |
笋岗 |
63104 |
18238 |
清水河 |
100288 |
7358 |
翠竹 |
115237 |
33402 |
东晓 |
103113 |
29630 |
东湖 |
83065 |
2860 |
莲塘 |
83907 |
7769 |
合计 |
923423 |
11726 |
八、境外人员情况[6]
在这次普查中,居住在我区并接受普查登记的境外人员有33227人,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29830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157人、台湾地区居民1087人,外籍人员2153人。境外人员中,男性21796人,女性11431人。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罗湖区常住人口数据不包含居住在本区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在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文盲率是指全区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6]境外人员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我国境内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者能够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但不包括出差、旅游等在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