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11-08-02

名 称: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政府在线 发布时间: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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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8日)

罗办〔201119

《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

监察子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化科学管理水平,利用电子监察手段加强我区出租屋隐患问题治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深发〔2005〕16号等 “1+7”文件)、《关于加强出租屋信息采集和隐患问题查处工作的意见》(深办〔2011〕9号)、《深圳市罗湖区行政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06〕45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11〕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监察子系统的监察对象为承担罗湖区消防安全、治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管、文化体育、住房建设、环保水务、人力资源、教育等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置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所(站)(以下简称“综管所<站>”)。

第三条  本监察子系统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和监察点遵循以下规则:

(一)综管所(站)须及时将《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录入“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通过“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通报给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在“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接收综管所(站)通报的出租屋隐患信息,并将处置情况在系统中反馈。

(三)通报单下发。《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信息从“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成功交换到“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后,综管所(站)须在24小时内下发,同时根据需要上传图片、音像等资料信息。

(四)通报单接收。相关职能部门自通报单下发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须通过“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接收。

(五)通报单退件接收。相关职能部门在接收《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后,如该件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可在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退给街道综治办(退件须有退件原因、退件承办人、退件审批人,2个工作日内未退件系统默认为受理),街道综治办须在2个工作日内接收退件。

(六)通报单二次转发。街道综治办自接收退件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并将《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二次转发。

(七)二次转发接收。街道综治办将《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转发给相关职能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须在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接收,接收后不能作退件处理。

(八)通报单反馈。相关职能部门自确认接收《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结果,按“已办结”、“未办结等待下一步处理”、“转立案”三种情况在监察系统中反馈,同时可根据需要上传文稿、图片、音像等资料信息。

(九)异常情况监察。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信息排查处置工作,如在反馈中出现推诿、推卸责任或反馈内容与隐患信息不符、描述简单(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等现象,视为异常情况。

第四条  本监察子系统发出的预警纠错信号遵循以下规则:

(一)温馨提示:时限为24个小时的监察点提前4个小时给予温馨提示,时限为15个工作日的监察点提前3个工作日给予温馨提示。

(二)预警提醒信号:到期日当天系统发出预警提醒信号。

(三)黄色纠错信号:超过到期日1个工作日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四)红色纠错信号:超过到期日2个工作日、出现异常情况时系统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第五条  罗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负责对出租屋隐患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分类;负责指导、督促各综管所(站)加强巡查,做好出租屋隐患信息的采集、通报、跟踪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利用“罗湖区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监察子系统”对全区综管员信息的维护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对出租屋隐患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跟踪督办。

第六条  各行政责任部门实行层级监督制度,主要是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情况进行层级监督。罗湖公安分局对派出所、警务室,派出所对警务室实行层级监督;罗湖市场监管分局对市场监管所实行监督;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对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城管局对各街道执法大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街道纪工委对街道综治办、街道执法大队、综管所(站)、社区工作站等实行监察。

第七条  罗湖区监察局依法对出租屋信息排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察,对被系统发出黄色、红色纠错信号的职能部门、综管所(站)每月通报,并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罗湖区行政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监察子系统监察结果纳入罗湖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评估;对派出所、警务室的监察结果纳入罗湖公安分局绩效评估;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察结果纳入罗湖市场监管分局绩效评估;对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的监察结果纳入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绩效评估;对街道综治办、街道执法大队、综管所(站)、社区工作站的监察结果纳入街道办事处绩效评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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