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11 > 2011年4月8日第2期(总第73期)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11-04-08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1年4月8日)
罗府办〔2011〕15号
《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区政府签订了《罗湖区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街道办、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各街道办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本辖区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本辖区交通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不突破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本辖区不发生火灾死亡事故。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单位全年工作计划;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4.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制度,督促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本辖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辖区重点防护单位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认真受理群众投诉,落实区安委办及相关部门的《督办函》、《转办函》和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隐患;落实《罗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有效的直辖网格、基本网格和微网格三级安全监督管理网格体系,落实监督责任。
5.建立事故报告处置体系的情况。辖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准确上报,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协助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6. 区政府、区安委会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及辖区安全生产创新举措或工作亮点的情况。
(二)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1. 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安监、消防、交警部门在各自的安全监管领域内,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2)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安全监管领域内,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不突破市相关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3)其他部门在各自的安全监管领域内不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网格体系,落实监督责任。
4.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5.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6.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8.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取缔和查处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9.支持、指导各街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10.区政府、区安委会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及辖区内安全生产创新举措或工作亮点的情况。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区安委会统一部署,区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结合的方法。
(一)自评考核。
各被考核单位按照《罗湖区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关于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的要求,根据不同管理责任分类,填写《罗湖区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实事求是地予以自评,撰写述职报告,对全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下达考核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安委办。
(二)组织考核。
区安委办联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参照《罗湖区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关于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的要求抽查被考核单位。考核组采取现场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区安委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对自评考核及组织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监察局,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奖惩
1.区政府对考核评级为优秀的单位给予重奖,对考核评级为良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考核评级为合格以上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奖励方案由区安委会提出,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考核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2.区安委会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安委会。
3.各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考核结果,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