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19

名 称: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办〔2010〕9号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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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办〔2010〕9号

  各基层党委、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3日        

  深圳市罗湖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建立科学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机制,提高社区公共资源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设施服务社区居民的功能,根据《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府办〔2005〕81号)和《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办发〔200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罗湖区内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维护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是为本辖区居民、单位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一)利用市区固本强基配套资金建设起来的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用房、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社区警务室、社区综治和人民调解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社区生育文化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体教育活动室)、社区图书室、学生作业室(四点半学校)、户外文体广场等;

  (二)与辖区企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合作共建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移交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

  (四)社会各界无偿提供的社区服务设施。

  第四条  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以“政府主导、资源共享、社会运作、服务居民”为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履行使用管理职责。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等市场组织参与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管理权归街道办,使用权归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

  社会各界无偿提供的社区服务设施,由街道办进行调配,供社区使用,并报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提供给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综治办、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人口计生局等部门对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使用管理和发展给予扶持。

  各街道办负责本街道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各社区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街道办的职责:

  (一)对新建小区进行同步检查监督,根据市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社区服务配套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规划要求移交社区服务配套用房的,由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二)根据现有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情况,加强辖区内社区服务设施的整体规划、合理配置、优化布局,制定相应的调配方案和实施细则;

  (三)统筹推进社区设施资源整合,引导社区单位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利用、共享机制;

  (四)负责所有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资金预算申报,本级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经费的管理使用;

  (五)检查监督辖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日常运作情况,加大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管力度,禁止挪作他用;

  (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引入物业管理公司等市场手段加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促进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

  第八条  社区工作站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现有社区服务设施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

  (二)按照街道办制定的规划方案和实施细则,合理利用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推动驻社区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开放服务设施、实行资源共享;

  (三)充分利用资源,服务社区居民,保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最大限度开发利用;

  (四)落实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设施运作正常;

  (五)每年向街道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项目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党员活动室开展各项活动,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二)区老龄办负责指导“星光老年之家”开展各项活动,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三)区文化局负责指导社区图书室开展各项工作,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四)区卫生局负责指导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五)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指导社区生育文化中心的建设和开展工作,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六)区体育局负责指导户外文体广场的使用管理,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七)罗湖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社区警务室开展工作,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八)区综治办负责指导社区综治办开展工作,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九)区城管局负责社区公园的使用管理,制订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由街道办在调查和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报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规划配置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专房专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抵押。确需更改的,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同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推动辖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发挥积极作用,增加已建成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指示牌、标识系统,加强宣传,让居民了解、共享社区建设项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方应确保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节假日、晚上的开放时间。原则上每个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用房资源,在社区图书室加挂学生作业室牌子,为辖区学生开办四点半学校,从而提高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作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为保证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正常使用,其后续管理所需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护费由各街道办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

  鉴于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户外文体广场后续管理经费另有专项资金保障,不再将上述项目所需后续管理费用纳入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范围。

  根据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社区图书室、学生作业室(四点半学校)等六项室内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护费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各街道办按照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将本年度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经费列入预算支出,向区财政部门上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向各街道办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要强化预算约束,对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统筹调配使用,严格用于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社区图书室、学生作业室(四点半学校)等六项室内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维护费的开支,保证其正常运作和使用,并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改变用途。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使用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全区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的指导和检查,推进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制度体系的形成。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内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评议,向社区群众通报评议结果,并报街道办、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街道办和社区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性质或用途的;

  (二)利用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牟取私利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后续管理资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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