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9 > 2009年8月25日 第5期(总第 64 期)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10-13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组织144小时便利签外国游客入住罗湖辖区酒店的旅行社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组织144小时便利签外国游客入住罗湖辖区酒店的旅行社实行奖励的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组织144小时便利签外国游客入住
罗湖辖区酒店的旅行社实行奖励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区委、区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增长的相关文件精神,巩固罗湖旅游消费集散中心地位,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罗湖旅游业的影响,与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参照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深圳市登记设立、依法开展组织144小时便利签外国游客来深并入住罗湖辖区酒店的国际旅行社,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罗湖区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一)此项奖励以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并入住罗湖辖区酒店人数作为计算依据。
(二)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违法开展旅游业务的,罗湖区旅游局可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此项奖励以旅行社向罗湖区旅游局申请为前提,凡未在规定时间按照本办法向罗湖区旅游局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三、奖励标准
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并安排入住罗湖辖区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10元的标准给予地接旅行社奖励。
四、申请与审核
(一)此项奖励实行按年度计评,计评期间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旅行社按此周期统计人数,作为评奖依据。
(二)各旅行社应于每年5月30日以前向罗湖区旅游局书面申请上年度奖励,并提交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 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2. 团队行程表;
3. 港澳旅行社或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
4. 罗湖辖区酒店的入住确认书(加盖酒店公章);
5. 入住酒店开具的就餐、住宿发票。
(三)罗湖区旅游局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完成对旅行社提交的上年入境游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
旅行社报送的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罗湖区旅游局将拟奖旅行社及拟奖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罗湖区旅游局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各旅行社发放奖金,并对成绩显著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
旅行社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罗湖区旅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管措施
罗湖区旅游局将加强对各旅行社入境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将派出或委托审计人员对有关团队的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入境游奖励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入境游市场秩序的;
(二)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业绩,骗取政府奖励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罗湖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前”、“后”均包括本数。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已组织144小时便利签外国游客入住罗湖辖区酒店的旅行社,比照本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