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08-09-08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罗湖政府在线 发布时间:20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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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5月19日)

  罗府〔2008〕13号

  

  现将《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规范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活动,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三条 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在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需要办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用途。

  第四条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局是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临时建筑的申请、初审、到期发出拆除通知并协调执法部门拆除等工作。区、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违法临时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控、严管、严惩,并从严控制商业性临时建筑的审批。对在住宅区内申报商业性临时建筑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对城市景观构成重大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办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建临时建筑所在土地,必须是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书的土地;

  (二)必须通过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必须符合《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

  (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占用他人土地新建临时建筑的,必须取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住宅区内增建公益性临时建筑,需经公示或听证;

  (五)必须在街道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办理了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前无条件拆除的保证手续;

  (六)在临时建筑使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包括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申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两个阶段。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需进行规划验收。临时建筑审批每个阶段的办文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审批内容。

  1.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

  2.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3.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后退用地边界原则上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市政规划要求;

  4.建筑面积控制:当建设规模较大(建筑面积超过或等于50000平方米)时,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建设规模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当建设规模较小(建筑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时,临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5.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6.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材料。

  1.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企业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须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申请人为国家机关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申请人为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6)申请人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的,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转递公证(原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或红线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6.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2套,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

  7.临时建筑可能影响环境的,需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涉及消防安全的必须提供消防安全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9.占用他人土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主体同意由申请人兴建临时建筑的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主体工程红线外的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12.承诺书(原件1份);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流程。

  1.申请。由区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并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窗口收文后将来文转承办科室。

  2.初步审查。主办科室收文后,通过现场勘察、审核文件及图纸等方式进行审查,对土地权属及城市规划较为复杂的项目,还需征求国土及规划部门意见,根据临时建筑规范标准及内容,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结果。(1)对不符合审批范围的发出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附件2),转窗口送达申请人。(2)符合审批范围的,主办人员出具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审批同意的,发出《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附件3),同时在办文单位方案图纸上加盖公章,转窗口送达申请人。

  4.公示或听证。在住宅区内增建公益性临时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由辖区街道办组织公示,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张贴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收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求组织听证的,由区建设局组织听证,有关听证事项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申领《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审批后,凭《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消防审核,经消防审核后申请《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批内容。

  1.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要求;

  2.施工图在批准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并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

  3.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施工图的审核文件。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4);

  2.《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

  3.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消防审核文件(原件1份);

  4.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2套(原件)及审图机构意见(原件1份)。

  (三)审批流程。

  1.申请:按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2.初步审查:主办部门收文后,对审图机构审查的图纸和消防意见进行核对,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结果:主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在施工图纸上签名并盖章,核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5)转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临时建筑规划验收。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需进行规划验收。按照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申请人在临时建筑竣工后,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凭《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附件6)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办理工商营业手续。

  (一)审查内容。

  1.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2.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

  3.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一致;

  4.临时建筑面积不超过《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7);

  2.《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配套文件(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原件各1份)。

  (三)审批流程。

  1.申请:按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2.初步审查:主办科室收文后,先核对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后进行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发出《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附件8),对符合许可审查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许可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结果:(1)主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在原批准的建设图加盖验收合格章,核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转窗口送达申请人。(2)违反上述审查内容第1、2、3项的,复函说明理由,并要求限期整改后再申请复验。(3)临时建筑面积超过《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应拆除超建筑面积后再予以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建设局应将每一宗审批结果在核发《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同时,书面告知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和城管部门,并应将审批的每一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抄送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还须注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延期,且最长不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严禁未报先建。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必须在取得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附件9)。标志牌由城管部门统一监制,在规划验收前悬挂。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申请人在领取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1.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申请表

  2.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

  3.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

  4.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申请表

  5.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

  7.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申请表

  8.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

  9.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

  10.承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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