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7 > 2007年4月28日 第3期(总第 42 期)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07-06-29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见
(2007年4月25日)
罗府〔2007〕13号
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决策规程,落实股东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股东合法权利,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股份公司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权限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股份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要的规章制度、重要的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股份公司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还应按以下权限决策:
(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公证的重大事项:土地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旧村改造项目。
(二)必须经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净资产5000万元以下单项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公司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单项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购置、集体资产转让、贷款抵押、征地赔偿款使用。
(三)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净资产5000万元以下单项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或公司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单项金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购置、集体资产转让、贷款抵押、征地赔偿款使用。
(四)股份公司不得有经济担保行为。对此意见实施前已发生的担保行为,股份公司应尽快妥善处理。
二、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规范要求
重大事项按照“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形成决议”的原则决定,内容包括事项、具体方案和招投标方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也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和文件传签等方式决定重大事项,并应做到:
(一)提出2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会前充分征求公司党支部、监事会的意见,会前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会议材料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与会者,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表决制,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由表决人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等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三)重大事项应该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填写《罗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备案表》(见附件),一事一表,做到有案可查。
(四)股份公司就本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经街道办事处加签意见。
(五)股份公司应按照企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明细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要求每月20日为全区统一公开日,股份公司应在公开日按有关要求将公开内容张榜公布,股民有疑问或有意见可向董事会询问,董事会应及时解答。
三、保障措施
为保障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的措施得以贯彻落实,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纪委、区总工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定期对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实行民主决策,违反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擅自以集体名义作出决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决策、股民有举报和投诉,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调查或审计。
(三)造成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党员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