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7 > 2007年3月13日 第1期(总第 40 期)
发布机构:罗湖区委(政府)办发布日期:2007-06-20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城管局关于印发《犬类饲养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城管局
关于印发《犬类饲养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7年2月6日)
罗城管〔2007〕12 号
《犬类饲养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罗湖区城管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1号饲养犬类许可》(罗城管〔2005〕71号)同时作废。
01号 许可事项:饲养犬类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饲养犬类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8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向本机关依法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居民养犬: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3.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单位养犬:
1.依法成立的单位或指定养犬人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2.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但属《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烈性犬的,不在本行政许可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
五、申请材料
1.养犬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4.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
5.单位养犬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7.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养犬人须填写《深圳市养犬登记表》。此表格可在各养犬登记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申请人为独户居住的需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上签注;申请人申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上签住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单位养犬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需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上签注。)
七、许可受理机关
本机关依法委托的街道办事处
八、许可决定机关
本机关依法委托的街道办事处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养犬登记表》并备齐资料,携带犬只到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养犬登记点申请办理;
2.养犬登记点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养犬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形成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
3.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管理费;
4.到指定厂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5.到动物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6.到养犬登记点领取《养犬登记证》及号牌。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饲养犬只的,制发《养犬登记证》。
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无。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领取《养犬登记证》方可从事饲养犬只的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法律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8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