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4 > 2004年9月1日 第 6 期(总第 15 期)
索 引 号:000000-02-2004-100040 发布机构: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4-09-22
名 称:中共罗湖区委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民营企业投诉与服务中心的通知
文 号:罗办〔2004〕27号
(2004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更好地为辖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区民营企业投诉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及经济组织对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投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投诉中心主任由区民营党工委书记曾存治同志担任,区民营党工委副书记张健妮、区民营党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陈丽梅同志任副组长,肖向明、谢祝贤为委员。投诉中心日常工作由陈丽梅同志负责分管。区民营党工委下属党总支、党支部分别挑选一名党性觉悟高、有较强责任心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党员担任廉政监督员(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纪检委员担任廉政监督员),负责本企业与投诉中心的日常联系工作。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向投诉中心反映本企业遇到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刁难企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负责收集、反映基层党员群众对我区机关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三)协助区民营党工委在企业开展党员纪律教育活动。
二、投诉方式及处理
投诉可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方式进行,投诉中心办公地点在区民营党工委(地址: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706、1709室,邮编:518007。办公电话:25666635、25666869、25666879,传真:25666869,投诉信箱设于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7楼)。投诉中心接到群众投诉后,根据投诉的内容、被投诉人的职务、投诉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分别呈送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三、监督保障
鼓励、支持和保护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企业员工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中心承诺为其严格保密,泄露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对检举、控告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投诉人表扬或奖励。发生打击报复监督者行为的,将提请区纪委(监察局)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