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03-12-08

名 称:罗湖区委组织部罗湖区人事局关于印发《罗湖区层级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罗湖区委组织部罗湖区人事局关于印发《罗湖区层级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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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19日)

  罗组通〔2003〕47号

  为加强机关建设,明确各级各类单位和部门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我们制订《罗湖区层级责任制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湖区层级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建设,明确各级各类单位和部门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区党政群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层级责任制是指各级各类单位和部门依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和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层级责任制要求,遵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正确、及时地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不得推诿。

  第五条区属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以及内设机构必须明确具体规定本单位和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以及不正当行使职权行为所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层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本单位和部门承担的具体职能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二)明确规定本单位和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有哪些具体职权和权限范围(如有权处理什么具体业务,具体内部审批程序,部门领导、单位领导和区分管领导权限范围,那些事项须向哪一级领导请示,那些事项须由哪一级领导审定等)。

  (三)明确规定单位和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四)明确规定部门和单位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在区委区政府系统内,区领导是决策层,相对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是执行层;在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本系统内,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领导是决策层,科室领导是执行层。决策层应指导和监督执行层,以保证其能准确及时地完成决策指令。执行层在具体执行决策指令过程中,既要对决策层负责,又要积极主动,发现有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应反馈给决策层以便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对决策层交办的工作事项,执行层必须按照交办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办结并答复。

  第九条处理公务时,有向上级请示的事项,应逐级请示,不应越级请示。

  第十条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层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对层级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层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层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层级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罗湖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区人大、纪委、政协和区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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